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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6/22
12月16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2024年下半年乡村振兴软科学公开委托课题申报评审工作,经课题负责人答辩、专家现场打分等环节,现将5个委托研究团队名单予以公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运营模式研究》课题,委托南京农业大学陈会广教授团队完成。2、《江苏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现状和问题研究》课题,委托盐城工学院乔帼教授团队完成。3、《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发展路径与机制研究》课题,委托南京农y8z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6〕44号),现就做好南京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按照省市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具体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发布的年度评审申报工作通知为准。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各系列初级职称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组织评审。

(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三)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四)按照省统一部署,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评价标准应显著高于资格条件中同一层级的破格申报条件,具体以省市相应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要求为准。

(五)加大企业用人主体职称评价自主权,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我市2026年度企业申报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6〕3号)执行。

(六)推动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境)外职业资格与初、中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宁人社〔2024〕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八)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九)专业技术人才具备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具体按照《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4〕133号)规定执行。

(十)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职称系列(专业),对初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档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初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等5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十一)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二)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每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科目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6年版)》(附件1),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我市各职称评审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职称工作计划,起草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申报途径、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其中,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发布。

(二)省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我市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确定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备案要求等按照《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指南》执行。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

(三)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在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四)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五)我市援外且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申请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个人申报。全市高、中、初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审核、评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发现承诺不实的,按规定撤销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代理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有关代理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审核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可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个人中心”栏目“我的办件”中点击“查看办件详情”查看审核进度及意见。审核通过人员名单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各区人社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5〕25号)执行。

(一)组建年度评委会。各评委会应当在相关职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

(二)评审备案。各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人社部门书面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后开展评审活动。其中:市级下放至重点企业的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备;省级下放至我市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地区“筑峰强链”重点企业的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在向省人社部门备案前,还应向我市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评审组织。各评委会原则上应于2026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职称评审可灵活采用专家评审、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评审单位采取量化评审。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四)结果公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含评审组织情况、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等)在公示结束后及时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市级下放至重点企业的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报备;省级下放至我市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地区“筑峰强链”重点企业的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在向省人社部门备案前,还应向我市人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五)公布发证。市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中级评审单位发文公布;下放至各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发文公布;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由自主评审单位发文公布。中级职称电子证书由市人社部门颁发。

市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人社部门发文公布;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由自主评审单位发文公布。高级职称电子证书由省人社部门颁发。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名单见附件2)应按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受理审核材料、组织开展评审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称政策宣讲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指导服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5〕201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二是完善职称诚信体系。申报人存在《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违反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或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评审专家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三是持续开展评审质量评估。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职称评委会开展巡查、抽查。评审结束后,对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展职称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年度职称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y9z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企业自主投档的通知》(苏农便〔2023〕57号)等要求,我省组织了2024年第四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本批次形式审核通过产品639个。现将形式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5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生产企业可以在自主投档平台内对本批次已评审的产品提交投档异议,异议内容包括异议情况概述、异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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