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农业技术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农业技术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农业技术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
第六条 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农业主体(个人)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职称的,也可按以下条件执行: 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
②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③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④高中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⑤初中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⑥具备并聘任技术员满4年。
第八条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农业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从事本行业,但学位不是该行业,申请职称比正常年限多一年。专业不对口,必须评审,不能初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二)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三)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四)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五)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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