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我厅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公示如下。
一、海南省南繁管理局
执法主体性质: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
“三定”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南繁基地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南繁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控及种业和转基因安全监管等。
二、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
执法主体性质: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
“三定”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和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等。
三、有关说明
(一)上述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11月3日起至11月9月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王女士,0898-6536181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办公大楼9楼政策法规处。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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