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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0/21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5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我们结合全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和专业特点,对《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00号)和《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高素质的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遵照职称改革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农村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事业单位、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中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九个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及正高级职称的评审。

  (一)农学专业包括农作物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信息(含农业遥感),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园艺(经济)作物(果树、瓜蔬、油料作物、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栽培管理,种子(种苗)繁育,产品储藏、加工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研发、生产及推广,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等。

  (五)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秸秆综合利用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营养,品种改良,畜产品储藏与加工,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测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动物屠宰监管,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九)农业机械化专业包括农业机械及使用技术研发、生产、推广、管理、维修、检验及鉴定等。

  三、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机械化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畜牧(兽医、水产)师、畜牧(兽医、水产)师、高级畜牧(兽医、水产)师、正高级畜牧(兽医、水产)师。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继续保留。自2020年起,仅限于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四、农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直接考核认定,中级和副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正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破格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五、按县及县以下条件评审通过的农业系列职称仅限于在基层聘用,取得此类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从县及县以下单位流动到县级以上单位时,需重新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选择按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以上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全省通用。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改革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2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担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担任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担任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担任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可按以上申报条件提前1年申报。

  4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素养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并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具有指导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从事新技术试验研究、示范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1)省辖市以上农业技术人员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1条: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②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③参与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辖市以上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⑤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与撰写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2万字。

  ⑥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⑦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2项,并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⑧参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⑨获得省辖市(厅)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1条:

  ①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②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③参与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县级以上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2篇。

  ⑤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与撰写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

  ⑥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

  ⑦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并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⑧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5万亩以上。

  ⑨参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⑩获得县级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三)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素养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农业农村生产实践经验,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3)在指导培养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省辖市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到基层开展技术指导的时间不少于30天。

  3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1)省辖市以上农业技术人员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1条: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限前7名)。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③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者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④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或图册15万字。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省辖市级以上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获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2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3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4项,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⑧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获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⑨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1条: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均限前7名)。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③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者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4篇。

  ④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或图册1万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不低于3万字。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省辖市以上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⑧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⑨在实验室工作中,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资源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⑩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等3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10万亩以上。

       ⑪获得省辖市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四)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素养要求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

  (2)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3)在指导培养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4)每年到基层指导时间不少于60天。

  3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2条: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限前10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3项(限前5名),具有重要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③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含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④出版本专业著作,在本领域获普遍好评,本人撰写5万字或图册3万字。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7名),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在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2项,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实际应用。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3项(限前5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4项(限前3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⑧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得到较大规模推广应用。

  ⑨获得省(部)级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

  (五)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疑难问题。

  2工作能力和经历要求

  (1)在农业农村经济建设中,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2)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振兴、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能够指导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完成较高水平的研究推广工作。

  3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其中①②③④⑤⑥中须符合2条:

  (1)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以上,具有明显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独著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期刊、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制图册不少于2万字。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加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3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2项新产品、新品种,获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9)主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5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30%以上或累计面积15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工作表彰或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三、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特别突出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原则上只能破学历申报)。资历破格人员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联名推荐参评,副高职称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职称可提前1-2年申报。破格申报人员在符合正常评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破格评审中级、副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

  1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业绩与成果条件须具备评审条件4条以上,且省辖市以上农业技术人员须符合评审条件①②③④⑤⑥中的2条,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须符合评审条件①②③④⑤⑥中的2条,其中,副高级职称资历破格人员,还应是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3名。

  2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8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

  (1)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编制省级以上标准2项,或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3项(有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3)作为法人,所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所经营的家庭农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场。

  (4)参加省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

  (5)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入围省级以上优秀实用人才。

  (二)破格评审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业推广研究员。

  破学历、资历申报评审者,业绩与成果须符合评审条件5条以上,且符合①②③④⑤⑥中的3条;其中,资历破格人员,还应是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前3名。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素养、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均为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从行政机关交流或从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步到位申报人员,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三、论文是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等。不含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本条件所列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著作、培训教材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不含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要有成果奖励证书,参与完成者应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有记录。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科技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项目的子课题,按降一级对待。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评价)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七、农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指导,需提供工作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证明,以及开展工作相关文字图像等佐证资料。

  八、工作奖励指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技术荣誉称号指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政府特殊津贴、优秀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00号)和《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01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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