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正高级职称人员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本学科、本地区学术带头人;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系列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和正高级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培养过中青年技术骨干或指导过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工作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或行业重大推广或科技攻关项目的工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实施过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兽易通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与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
五、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
六、作为主讲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高层次、高水平的讲座。
七、获得过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国家专利。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并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九、发表过本领域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成果登记的主要参加人员。
二、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3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在适宜区域内推广,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获得者。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4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条例、法规,或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4项以上,或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3项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并经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等5篇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8万字以上)。兽易通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高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农村各项改革中贡献重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者。
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
四、经自治区认定的D层次以上高层次人才。
五、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级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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