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需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在本地区本学科推广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推广项目;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推广成果,或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培养高水平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条件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培养过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或指导过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工作学习,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一、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和行业推广及科技攻关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工作。
三、主持过引进、示范、推广重大农业技术或新品种、新方法,并取得明显效益。
四、具有创新能力,主持研发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指导或主要参与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
六、指导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七、参与编写(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八、主持或参与编写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调研、培训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报告、教材等。
九、能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二、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3项以上,达到区内先进水平,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实施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完成相关任务,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
五、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
六、指导或主要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1项以上,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得到有关业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七、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
二、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3项以上。
四、主持编写经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4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兽易通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高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者。
四、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兽易通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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