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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0/25

琼农字〔2021〕4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准确评价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等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职称,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基层职称评审条件仅适用于长期在县级及以下的各类涉农企事业单位及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等工作的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基层人员)。基层人员可根据基层职称评审条件申报,取得相应中级、副高级职称,所取得的职称仅在基层单位有效。

在我省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条 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工程、畜牧、兽医、水产等9个专业,并根据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农学专业包括作物耕作与栽培,作物遗传育种,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子检验、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子专业。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检测、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与植保机械推广应用等子专业。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的育种、栽培、推广、加工,休闲农业开发与应用等子专业。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肥料推广与管理,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等子专业。

(五)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秸秆综合利用等子专业。

(六)农业工程专业包括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规划与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业减灾防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沼气工程建设,农产品贮藏与加工等子专业。

(七)畜牧专业包括家畜、家禽、蜂、蚕等的饲养管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遗传育种与繁殖,饲料与动物营养、检测,牧草与饲料作物选育、栽培,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管理等子专业。

(八)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疫,兽药生产与质量检疫,兽药监察与管理等子专业。

(九)水产专业包括渔业资源与管理,水产养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生动物防疫,水产品加工,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管理等子专业。

第四条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

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人员范围为县级及以下各类涉农企事业单位、院所科研基地、农村一线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初级职称评审方式一般为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个人述职,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方式一般为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可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评审方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按照基层职称评审条件获得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流动到地级市及以上单位时,需重新参评。评审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基层单位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按地级市及以上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全省通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有需要的由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由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人员,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推荐参加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经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下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此条件仅限基层人员根据基层条件申报使用)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此条件仅限基层人员根据基层职称评审条件申报使用)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基本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践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

1.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4.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政策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制(修)订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开展本专业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在农业重大生产项目中能独立承担部分技术工作或技术任务,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5.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承担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具有国内较高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完成企业揭榜科研项目或委托项目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资源的调查、监测、开发、保护等工作,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5)参与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生产项目,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

(2)主持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其中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指导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开展实施;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推广,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业绩成果以申报人员取得本级职称后的近五年业绩成果为主。

(一)农业技术员

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能独立完成农产品或种子样品质量检测100份以上,或每年能独立完成动物防疫100例以上,或每年能独立完成水产品检测100份以上。

2.作为参与者,每年向群众提供技术指导20人次以上,或培训100人次以上。

3.作为参与者,每年指导农业生产或者农业工程类项目年均产值达10万元以上。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本单位年度“优秀工作者”称号或近三年考核合格且其中一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

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能独立完成农产品或种子样品质量检测500份以上,连续三年独立完成检测累计1500份以上,或每年能独立完成动物防疫500例以上,连续3年独立完成动物防疫累计1500例以上,或每年能独立完成水产品检测500份以上,连续3年独立完成水产品检测共1500例以上。

2.连续三年,每年独立向群众提供技术指导60人次以上、或培训300人次以上。

3.连续三年,独立指导农业生产或者农业工程类项目年均产值达30万元以上。

4.具有参与本单位或本地区、本专业项目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批复,参加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3宗以上(累计规模不低于1000亩)。

5.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科技项目论证报告、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

7.作为参与者,获得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奖1项。

8.作为参与者,每年完成诊断或检测报告100份。

9.作为参与者,参与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10.作为参与者,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地区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11.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验收),或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验收)。

12.参与农业科技园(区、片)、农业产业园、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区、示范场、良种场(原种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高产创建,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表彰;或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社、农业农村、人才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11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且必须具备1-7项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参与完成地级市及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科研、推广开发、检验检测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通过县级及以上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验收)。

6.作为第一作者,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行业形势分析报告、技术实施方案,经地级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申报人员如作为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7.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农业科技园(区、片)、农业产业园、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区、示范场、良种场(原种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高产创建,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重大动植物疫病防,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连续三年,每年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带队向群众提供技术指导60人次以上,或培训500人次以上。

9.连续三年,独立指导农业生产或者农业工程类项目年均产值达100万以上。

10.具有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项目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批复,参加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10宗以上(累计规模不低于3000亩)。

1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13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且必须具备1-8项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项目1项,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加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项目2项,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地级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7.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1项,地级市单位工作人员及基层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地市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8.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地级市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9.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成果,受到地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10.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1.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被地级市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3篇(申报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12.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农业科技园(区、片)、农业产业园、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区、示范场、良种场(原种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高产创建,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问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通过省级鉴定或验收。

13.具有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项目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批复,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10宗以上(累计规模不低于3000亩)。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项,且必须具备1-2项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5)。

3.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2项或地(厅)级3项,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项,在本领域广泛认可,或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地(厅)级3项。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海水养殖高质量发展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取得特别重大成效或成果,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可或奖励。

8.在主持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复杂或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期间,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地(厅)级3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地(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地(厅)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3.主持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经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及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重大实用价值。

5.主持制定市县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5项,经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级及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地(厅)级3项,须颁布实施。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第十五条学术成果条件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

2.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

4.作为第一作者,编写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者实用性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技术实施方案,经地级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5.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6.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EI、ISTP论文1篇,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录论文集的论文2篇);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收录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

3.作为第一作者编写(修订)公开出版发行且已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修订)公开出版发行且已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渔业志等。

5.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经市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三)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累计3部(篇)及以上。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

3.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

4.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5.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第四章 基层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基层人员工作能力(经历)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11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如另外符合其中2项以上,可代替“学术成果”中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县级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一等奖额定人员,二等奖限前8名,三等奖限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科研、推广开发、检验检测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通过县级及以上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验收)。

6.作为第一作者,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行业形势分析报告、技术实施方案,经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申报人员如作为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7.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县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片)、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区、示范场、良种场(原种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高产创建,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重大动植物疫病防,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连续三年,每年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带队向群众提供技术指导60人次以上,或培训500人次以上。

9.连续三年,独立指导农业生产或者农业工程类项目年均产值达100万以上。

10.具有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项目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批复,参加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10宗以上(累计规模不低于3000亩)。

11.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地级市及以上业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表彰;或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社、农业农村、人才等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13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如另外符合其中2项以上,可代替“学术成果”中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项目1项,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加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项目2项,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地级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7.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成果,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8.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地级市级及以上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9.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0.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3篇(申报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11.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3名),参与农业科技园(区、片)、农业产业园、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区、示范场、良种场(原种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信息化建设与利用,高产创建,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问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通过省级鉴定或验收。

12.具有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项目立项、论证、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批复,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10宗以上(累计规模不低于3000亩)。

13.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业务部门,县(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表彰;或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

2.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在地级市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

4.参与编写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行业形势分析报告、技术实施方案,经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5.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6.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EI、ISTP论文1篇,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录论文集的论文2篇;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收录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且已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且已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渔业志等。

5.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3篇。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基本条件及相应层级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学术成果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在农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由同行专业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可参加评审: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中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一名副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具备4项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业绩成果(其中必须具备1-4中的2条)。

2.在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副高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一名正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具备4项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业绩成果(其中必须具备1-7中的2条)。

2.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以证书为准)。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及(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在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前3名)。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

(四)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资格以来,经3名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3)。

第二十条对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依据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合格者。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资格。

(五)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满合格者。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评定的技术能手、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等荣誉者。

(四)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

(二)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是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章 转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具有非农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评到农业专业技术职称,除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转岗从事农业工作满一年。

(二)申请转评农业专业技术职称,须为同层级转评。转评获得农业专业技术职称一年后,可申报高一层级农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得直接转评申报高一层级农业专业技术职称。

(三)转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须具备与拟转评职称所要求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转评前后的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基层人员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按照本条件第二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作为申报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县、自治县,产业园区,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不得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海南省农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5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38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水产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70号)中“水产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国家核心期刊必须在刊物上注明为“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农业核心期刊”,不能为核心期刊的数据遴选期刊。

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3.专业刊物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CN刊号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作。

CN期刊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均标注有CN字母,人们习惯称之为CN类刊物。

SCI、EI、ISTP指:世界三大重要检索系统,其收录论文的状况是评价国家、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成绩、水平以及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4.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涉农领域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5.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6.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7.“主持”“主要完成人” 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8.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9.技术荣誉称号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等主管部门授予的农业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10.地级市及以上单位指:海口、三亚、三沙、儋州等地级市属事业单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海垦控股集团等国有企业总部,以及其他厅级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县级及以下单位指:海口、三亚各区区属事业单位,县(市)、自治县直属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农村实用人才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

11.机构是指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济组织。

12.学历: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学历。其中直接认定条件中的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教育取得的学历。

13.学位: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位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4.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1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16.相近专业:所学的专业课程,需与本条件所要求专业的所学课程相同程度达到2/3以上。

17.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18.重大疑难问题:指大中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的难以确定、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技术问题。

19.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20.1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指从参加工作开始,须有在乡镇、村(居)或一线生产基地累计工作或服务1年以上经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担任驻村干部或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累计1年以上;(2)担任科技副乡镇长,或聘为科技特派员、农技特聘员,累计服务1年以上;(3)通过科技攻关、项目合作、专家下乡、兼职服务等多种形式在乡镇、村(居)或一线生产基地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活动,并由乡镇、区政府或一线生产基地出具工作经历满1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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