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业畜牧、兽医师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评审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 不少于60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 加1年。
(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考试合格。符合“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除外。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 行考察,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 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兽。易.通。
(四)量化评分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赋分表,实行量化综合评审。量化赋分表实行百分制(不含加分项),其中:基础分10分、工作能力与业绩50分、学术论文10分、个人陈述10分、答辩 评议20分,加分项单独核算。评审合格标准分60分(不含加分项),低于合格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
(五)评审淘汰率要求。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淘汰率。
参加全区农业系列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副高级职称(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2年;或在乡镇工作的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可直接申 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7年;
5.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可按照以上(1、2、3、4) 申报条件,任职年限相应减少1年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博士后已出站人员,视科研成果可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在全区县(区)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乡镇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12年 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能力业绩条件 | 农业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3.具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承担或主持、指导较复杂本行业技术项目,并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能解决较重大、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的推广成果;
4.为本区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撰写人,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且在生产实际中应用,个人编写内容达到3500字以上;
(3)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计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研究报告等3篇,并被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其中,达到(3)或(4)所 含项只视为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县(区)级 重要科技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 地市以上重要科技项目1项;
(2 )获地市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排名前五);
(3)获本专业有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或实用 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一);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排名第一);
(4)参与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2项(排名前三);或 行业、地方标准3项(排名前三);或社会团体技术标准4项(排 名前三),并正式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本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开发项目1项(排名前五),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 定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 验或项目示范1项(排名前五);
(6)在农机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受到地市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7)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新资源、新 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 培育、开发等1项,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引进推广农 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2项,每项推广覆盖率占 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挪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45%以上),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累计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使用及维修技 术500人次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累计培训农艺、畜牧和兽医技术人员及农牧民群众 1000人次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 重大灾害处置,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大成效; 或为灾疫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取得较大成效,经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认可;
(12)参与示范样板或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 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获同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3)解决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对提高产品 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经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4 )累计完成病原学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300份或血清学 监测样品不少于6000份;或牧草种子检验检测不少于300份; 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不少于600份;
(15)参与县、乡、村的农业农村发展蹲点服务工作,按时 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蹲点服务任务,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6)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7)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釆用合理的利 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 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牧民群众收入明显提高,经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认可;
(18)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合作社运 作规范、效益显著,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至少有2个合 作社被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示范社等;
(1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 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良 好的效果,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地市以上业务主 管部门认可;
(20)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 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21)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 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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