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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1/1

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农业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 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和兽医师。

第三条 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农业领域专业岗位上从事农艺、畜牧和 兽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农艺工作:从事农业生产类、生物科学类、环境及自然 保护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农业工程类、农业及农村经济管理类、 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工作:从事畜禽、水产、牧草和其他动物的育种、繁育及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和资 源开发利用、产品贮藏与加工、检验检测、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和 生态养护、生物技术及工程、动物生产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工作: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及诊断 治疗、生物制药、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检验检测、生物技术及工 程、动物医学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专业技术工作 的囯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 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不得破格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 职称转评

(一)同系列同级转评:同系列中级职称转评的,需从事本系 列专业工作满1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 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跨系列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转评本系列中级职 称,需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 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12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申报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评审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中级职称,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中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考试合格。符合“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 除外。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考察, 出具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情况报告和 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四)量化评分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对评价标准进行量 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赋分表,实行量化综合评审。 量化赋分表实行百分制,其中:基础分10分、工作能力与业绩50 分、学术论文10分、个人陈述10分、答辩评议20分。评审合格标准 分60分,低于合格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

(五)评审淘汰率要求。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中级职称评 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 以下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淘汰率。

第十一条 参加全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和兽医师,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2年;或在乡镇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 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4年;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5年;

(五)任现职以来,一直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区、边境 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 相应减少1年;

(六)在全区县(区)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乡镇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任 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仅适用于评聘中级职称的首次学历认定及转 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 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 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 〔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等技术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并具有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为复杂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宣传组织群众,落实推广先进技术措施,并具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的能力;

3.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或在参与示范和推广工作中,掌握并分析、整理本领域农业资源和生产技术资料;

4.具有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在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等方面作出成绩;

5.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那 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 1篇;

(2)参与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技术报告等1篇, 并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第一);

(2)参与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 1项(排名前三);或社会团体的技术标准2项(排名前三),并正式 颁布实施;

(3)参与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推广应用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1项;

(4)参与完成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示范1项,取得明显的经济效 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

(6)参与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每项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10%以上(畜牧兽医 推广覆盖率达30%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累计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使用及维修技术 300人次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 )累计培训农艺、畜牧和兽医技术人员及农牧民600人次以 上,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 )参与完成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制 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大成效;或为灾疫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取得较大成效,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不少于100份或血清学监测样 品不少于2000份;或牧草种子检验检测不少于100份;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不少于2G0份;

(11)参与乡、村的农业发展蹲点服务工作,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蹲点服务任务,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2)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3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釆用合理的利益 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牧民增收有一定提高,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4)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个以上,合作社运作 规范、效益明显,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5 )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好的 效果,得到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6)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 )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一式3份;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四)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

(五)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原件或 复印件);

(六)考试(职称政治、公需科目)合格通知单或证书;

(.七)代表论文佐证材料;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包 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十)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十一)优先申报相关材料(优先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 (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开具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加盖公 章)和电子版1份;

(四)用人单位业绩公示证明1份;

(五)公示结果情况报告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曰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提供公示结果报告,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 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 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科研成果、论文 等必须是本专业或与从事本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且为任现职称以 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标准专利等,均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涉及专利,要求专利内容必须与所申报专业相符;

(三)本评价标准所涉及项目,均应有相应层级或上一层级计划文件、项目方案等作为依据;同时,所指主要完成人、参与人以项目合同书或成果证书为依据;

(四)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年” 均为“周年”;

(五)本评价标准中未列出的奖项、业绩成果等,由评委会视情研究决定;

(六)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七)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1.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奖项等;

2.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3.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

(八)本评价标准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 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 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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