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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0/2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员级)、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副高级)、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农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农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农业农村领域内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农业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农业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二)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件以上。

2.参与编制(修订)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推广应用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参与完成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1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70%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累计300台(套)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6.参与完成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参与完成农机具的安全检验1000台(套)以上;或参与完成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10项以上。

7.参与完成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时达400小时以上,教学满意率达80%以上;或参与指导农民及农村实用人才使用新技术、新成果200人次以上;或参与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1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200人次以上。

8.参与省(部)级示范样板或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参与完成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与渔政等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且省级评审优秀案件1件以上。

10.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1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1项以上。

11.参与引进、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方法,在本区域内得到一定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参与完成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参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检疫率、抽样检测率达100%。

12.参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规范及时报送疫情报告;或参与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鉴别,提出防治措施并被采用。

13.参与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参与制定灾害防控技术方案或灾害灾情的调查、监测、预报、报告等。

14.参与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试验示范,参与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及资源库(圃、场、区)建设等。

15.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州(市)级以上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50户以上。

16.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3.参与编写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或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作业指导书等专业书籍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4.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撰写等1篇以上。

5.县以下人员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其中,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5中的一项以上,州(市)级单位从事科研、推广工作的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6中的一项以上: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本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本级以上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州(市)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5)1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5)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5)2件以上。

4.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6.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2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2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85%以上),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累计1500台(套)以上,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7.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处理,结案率达100%;或主持完成农机具安全检验2000台(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15项以上。

9.主持完成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时达800小时以上,教学满意率达90%以上;或指导农民及农村实用人才使用新技术、新成果500人次以上;或完成农业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评价1000人以上;或主持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500人以上。

10.主持完成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与渔政等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且省级评审优秀案件3件以上。

11.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3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2项以上。

12.主持引进、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方法,在本区域内得到广泛应用,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检疫率、抽样检测率达100%。

13.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制定本级以上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成效显著。

14.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指导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试验示范,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及资源库(圃、场、区)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15.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省级以上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80户以上。

16.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著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2.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主持编撰并公开出版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等1部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引用或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并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引用或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6.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四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业务和技术骨干。

(二)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其中,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2中的一项以上,州(市)级单位从事科研、推广工作的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3中的一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省级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省级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州(市)级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州(市)级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县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3.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或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3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4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4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95%以上,农机化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

5.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国家级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7.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6项以上或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3项以上。

8.在农业技术领域成就突出,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多次引用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4.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3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5.主持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4篇以上。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骨干。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相当奖励一等奖或先进个人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指导实施或主持完成州(市)级以上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州(市)级以上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县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

4.参与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或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3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4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4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95%以上,农机化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国家级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7.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6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3项以上。

8.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成就突出,或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服务、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奖励,乡(镇)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获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四)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多次引用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4.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3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5.主持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农业技术推广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农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或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1项以上。

2.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人员。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出具有重要生产和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等,得到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其他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与上述条件相当的优秀人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1项以上,或一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并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排名前5)、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人员。

3.主持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主持研发出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其他突破性原创成果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与上述条件相当的杰出人才。

第十七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八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农业技术系列内,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间专业的变更可不转评,此外均须转评,转评后符合条件方能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原已取得农业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本专业正高级农艺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职称资格。其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履职年限分别视同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履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农学专业。包括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监督管理,农业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农业、农民教育培训(含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高素质农民培养等),农业信息服务等。

2.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茶叶、咖啡、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以及其他特色经济作物的品种选育和技术推广应用等。

3.植物保护专业。包括植物保护,植物病理,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鉴别、预测预报与防治,农药与农药器械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农药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和残留检测等。

4.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养殖与增殖、苗种繁育、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加工与运输,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水产研究与开发,水产生产,水产监测与管理,水产技术推广及资源与环境保护,水质与环境监测,水生生态养护等。

5.农业资源环境专业。包括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及治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设施农业,农业环境监测,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等。

6.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评价,农田建设,土壤改良,耕地保护与质量监测,节水农业,作物营养与施肥,肥料管理与质量监测,土壤分析测试,农业微生物技术应用等。

7.农业机械化专业。包括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与管理,农机具研发,农机教育培训,农机鉴定、安全监理、检测维修和监督管理等。

8.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专业。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

9.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指导与服务等。

10.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和其他动物的饲养管理技术与品种改良,动物科学与技术,动物科学(生产),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特种动物(不含野生动物)养殖,草业科学,草地生态建设,饲草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质量监督检验,牧草种质及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11.兽医专业。包括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治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饲料管理与监察,畜产品质量检验,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物生物技术,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检疫与食品检验,动物养殖与疾病防治,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兽医公共卫生,兽医医药,实验动物养殖,兽药生产与营销,宠物医学,宠物临床诊疗技术,中兽医,中兽医诊断与治疗,中兽药研制、开发、加工、检验等。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五)本《标准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人”“主要编写者”“主要撰稿人”是指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的次级子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在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技术骨干人员。

(七)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农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标准条件》县以下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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