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领军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设立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者,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行政辅助、技术支撑作用发挥较好,执行力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资历条件。申报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5
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5年,且已转评获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累计聘任高级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实际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1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农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且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3年,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举荐,填写《专家举荐表》,并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2条以上。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和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4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价值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素质。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本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农业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一)或条件(二)必须符合1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获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三)作为前二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论文专利加微med126v;
(四)主持获得国家审(认)定的新品(良)种1个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制定县级地方标准4项以上;
(六)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部表彰;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农业拔尖人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论文发表联系18158525008;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3万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论.文;专利 Tel:181 5852 5008;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国内一级期刊和SCI、EI、ISR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及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其他比较公认但未列入最新版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技术专业包括: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植物保护、土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奖项范围可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政府(科技部门)及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
(科技部门)及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政府(科技部门)及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写作.指导.加微syt126v。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排名前3者或项目的次级子项目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评价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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