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高级畜牧师职称业绩能力评审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实践经验丰富,科学实践能力强,学术造诣高,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应用并引领全省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省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担负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国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或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五)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获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次。
2.参与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研等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第3、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或主持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授权(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5名)、国家登记品种(前2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三等奖(前4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至4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4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正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选育出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工作,累计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累计10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5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10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3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10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正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3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10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3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10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6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2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正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10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10次以上,覆盖20个县(市、区)或40个乡镇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10期以上,培训10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2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5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10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25条以上。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300天。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正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省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3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5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市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份,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5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3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5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6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5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2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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