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甘肃省副高级畜牧兽医职称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应用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防灾减灾效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省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明显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中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前6名),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本专业技术领域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5.其他。获县(市、区)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内人员);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前2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或完成(前3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前3名)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前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立或参与编写(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前2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以上。上述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审品种(前3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市厅级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获市厅级表彰1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三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5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选育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15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5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6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2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8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2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1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8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8次以上,覆盖10个县(市、区)或20个乡镇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8期以上,培训8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1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不少于300份或血清学检测样品不少于6000份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5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5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市厅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2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3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2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2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3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0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1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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