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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6/15

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青年人才在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骨干力量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工程、水产(渔业)工程等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农业工程:指农机装备技术研发、农机试验鉴定、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监理、农业农村环境工程、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推广、农业农村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水产(渔业)工程:指水产技术研发与应用、水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水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水生动物营养饲料、渔业资源养护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农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农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农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担任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6年以上,在技术示范、带动水产养殖户增收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0年以上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科技进步,支撑农业龙头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培育新品种的饲养量(面积)在占比同一类品种饲养量(面积)20%以上或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或主持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达到20万亩或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等;

2.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品种1项(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

4.主持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或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省级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主要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3项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工程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农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农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参与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3.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

4.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模式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当地2种以上主推品种或2项以上的主推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本人参与撰写3部以上。

第十条 水产(渔业)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水产(渔业)养殖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养殖、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渔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从事水产(渔业)养殖经营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水产(渔业)领域技术当地领先,在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作出一定贡献,或带动区域农民较好增收,或主要支撑养殖经营主体成为市级示范性主体;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3.获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4.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四章 农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的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本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本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本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完成100万元以上或全省系统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行业技术改造、试验鉴定、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

4、主要参与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新技术、新机具1项以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渔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水产(渔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水产(渔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能独立牵头承担新技术研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渔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的关键性与瓶颈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产(渔业)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参与选育水产新品种(5)1个以上并获得国家级审定;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三条 水产(渔业)养殖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水产(渔业)养殖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以养殖、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具有较强的现代养殖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水产(渔业)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养殖户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养殖经营主体成为全省示范性主体;

2.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水产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转评农业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机关分流人员申报农业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其中有一个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工程专业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环境工程、农村能源、水产(渔业)、农业信息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市农业丰收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部门或省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科技部门或市级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得奖项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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