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29号)“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要求,经复核,拟确认官方兽医31名,现予以公示(公示名单附后),请予监督。公示时间: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9月24日自治区农牧业厅通报了通辽市奈曼旗官方兽医杨永强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和规范官方兽医出证工作,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疫,规范出证主体
(一)官方兽医必须规范出证行为。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精神和我区电子出证的有关要求,准确、真实录入出证信息,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现填写不规范、漏项或有意变更填写信息等行为。严禁“隔山开证”、买卖检疫证、开“人情证”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二)从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检疫过程中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操作,认真核实免疫记录档案和牲畜标识等信息,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非官方兽医出证,严禁不按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货主按照“五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严格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从源头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三)强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动物检疫工作记录,按照《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规范使用、填写、收集整理有关工作情况记录表(单),汇总、上报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对有关记录表(单)归并存档,实现动物检疫可追溯管理。
二、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官方兽医队伍的管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动物检疫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对业务不熟、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适宜做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和撤换,确保官方兽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三、严明纪律,压实责任
各地要严明动物检疫工作纪律,坚决依法依规办事,加大对违规检疫、违规出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为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检疫、“隔山开证”要按照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将实行跟踪督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区。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9月27日
鉴于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和国家防控要求,考前14天内有区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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