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文物局局属事业单位岗位需求,现开展北京市文物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本次招聘单位为北京市文物局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考古遗址博物馆、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北京市文物交流中心。
(一)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主要承担北京市文物局机关事务综合服务保障、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期待各位有志人士加入其中,为首都文博事业发展做好基础保障。
(二)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为北京市属最重要的文物考古科研机构之一,是国内重要的考古、文物建筑研究阵地。根据建设世界一流考古所的需要,进行公开招聘,欢迎有志于投身北京文博事业者报名应聘,为单位发展汇聚磅礴力量。
(三)北京考古遗址博物馆:北京考古遗址博物馆为一馆三址,由见证北京建城3000年的琉璃河遗址、距今2000年的大葆台西汉墓遗址、见证北京建都870年的金中都水关遗址组建而成。旨在做好遗址保护、文物研究的基础上,发掘文化内涵,讲好考古故事,探寻北京起源,建设北京考古文化的展示、交流中心,打造公众考古的教育基地。现亟待多元化人才投身其中,为文博事业贡献才智、增添活力。
(四)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主要承担本市文博行业人才发展、智库建设、国际交流等相关工作。欢迎各位有识之士报名应聘,共同助力北京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北京市文物交流中心: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承办相关文物交流和展览活动;开展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复制、修复与研究;承担文创产品的研发,提供一般文物经营服务;提供文物鉴赏的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中心愿同各位有志之士一道,不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为经济发展赋能,为民众生活赋彩。
二、招聘范围
本次招聘岗位均为事业编制岗位。招聘对象为:
(一)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北京生源)。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且在归国(境)后从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京籍留学回国人员。
(四)有一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员(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档案关系在北京)。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限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外地生源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报考北京生源岗位,报考人员应在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审核备案名单中,如考生后续不在人社部门公布的退役大学生名单中,将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六)其他条件
1.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方可聘用,报名时需提供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成绩单及毕业生推荐表。
2.北京生源指入读高校前为北京市常住人口,户籍不需要进京落户的学生(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
3.社会人员报考时需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职称等条件。
4.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为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
5.非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落户的条件和要求,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及其他不良记录。
6.留学回国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一年及以上海外教育经历。
三、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规守纪。
(四)热爱文博事业,恪守文博工作者职业道德,有志投身文博事业。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政治面貌等条件。
(六)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曾因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的;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八)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九)各职位具体条件详见《北京市文物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十)年龄计算、工作年限、取得相关资格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领取准考证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请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系统https://www.qgsydw.com/xxywzlzt/bmzt/105(以下简称招聘系统),按网页提示的操作指引报名。
(二)报名程序:
考生于4月17日上午9时至4月21日下午4时期间,登录招聘系统提交报名申请(退回补充资料的考生,最迟于4月21日下午5时前再次报名)。报名时,本人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名时需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卡)首页和本人页;
2.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3.若考生所学专业学科代码与所报考岗位专业学科代码不一致,或国外院校考生所学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专业学科不一致,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可对照教育部历年公布的专业目录,以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各学校特设专业目录,提供所在学校、院或系级出具的相关专业说明材料;国外院校考生提供翻译过的专业课程目录及成绩单;
4.应届毕业生需提交学信网在学证明、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校教育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择业期内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留学生需提交留学生服务中心学历认定;
5.社会人员需提交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相关材料(①盖章的工作经历说明或②匹配的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记录,且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的岗位。社保缴费记录可在社保所或社保中心打印;也可登录“北京通”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订制个人权益记录并打印);
6.社会人员需提交个人存档说明;
7.如有暂不能提供的材料,可手写承诺书,承诺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提供所需材料。承诺书需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系统;
8.所有材料请以压缩包形式打包,并以“单位-岗位-姓名”格式命名,作为附件上传;
9.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
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后,注意随时登陆招聘系统,关注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一般在24小时内反馈资格初审结果。最后一天报名人员因资料不齐退回补充截止时间为当日17:00,超时资料不齐未补充自动不通过。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请考生随时关注系统,资格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回补充材料的,不再电话或短信通知。
报名通过审核的考生,保持手机联络畅通,并注意查收短信息,关注笔试公告。
五、笔试
综合能力笔试满分100分,合格成绩60分。
笔试结束后,考生可于10个工作日后通过北京市文物局官方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笔试形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六、面试
(一)面试前将对参加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根据资格复审通知准备所需材料。资格复审不通过将按照笔试成绩进行递补。未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二)面试在笔试成绩合格基础上,按1:5比例进行。面试方式、时间、地点将由招聘单位发布公告通知考生。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成绩70分。
七、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在各项成绩合格基础上,招聘人员综合成绩为综合能力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
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合格成绩60分,各项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考生可于面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通过北京市文物局官方网站查询面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
八、体检和考察
在各项成绩及综合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综合成绩排名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开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或工作表现等。
九、递补
如出现考生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情况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递补人选,或减少、取消相关岗位招聘。
十、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北京市文物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一、福利待遇
本次招聘岗位均为北京市文物局局属事业单位正式事业编制,均执行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
十二、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始终,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违反招聘规定,出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造假或作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取消此次报名、考试及聘用资格。
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考生应保证报名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招聘工作问题咨询电话见岗位表。
本公告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及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