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申报农艺师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二)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件以上。
2.参与编制(修订)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推广应用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参与完成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1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70%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累计300台(套)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6.参与完成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参与完成农机具的安全检验1000台(套)以上;或参与完成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10项以上。
7.参与完成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时达400小时以上,教学满意率达80%以上;或参与指导农民及农村实用人才使用新技术、新成果200人次以上;或参与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1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200人次以上。
8.参与省(部)级示范样板或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参与完成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与渔政等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且省级评审优秀案件1件以上。
10.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1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1项以上。
11.参与引进、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方法,在本区域内得到一定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参与完成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参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检疫率、抽样检测率达100%。
12.参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规范及时报送疫情报告;或参与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鉴别,提出防治措施并被采用。
13.参与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参与制定灾害防控技术方案或灾害灾情的调查、监测、预报、报告等。
14.参与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试验示范,参与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及资源库(圃、场、区)建设等。
15.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州(市)级以上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50户以上。
16.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3.参与编写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或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作业指导书等专业书籍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4.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撰写等1篇以上。
5.县以下人员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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