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一)职称资历年限的计算以职称评审年度为依据。
1.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8年11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满8年。又如:申报人2019年3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职称,申报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 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满8年。
2.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0年4月13日认定取得中级职称,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0年4月13日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满5年。
3.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年度内评委会开展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不影响资历计算。例如:申报人在2024年4月通过评审取得2023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4年1月1日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满2年。
4.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0年3月3日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申报2025年度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0年3月3日起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资历为5年。
5. 持有我市视同职称认可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评审同一层级或高一层级职称的人员,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按证书有效期的开始时间计算,职业资格证书续证期与原有效期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期间中断的时间不计算,无有效期的按证书落款(授予)时间起算,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6. 对于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教育领域各系列职称,其资历年限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二)资历的计算是与学历紧密结合的。
1.职称评审的资历条件按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例如:张某,1993年7月高中学历毕业,毕业后一直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工作,期间通过成人自学考试在2025年3月取得本科毕业证。
请问:张某能否以“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条件申报评审2025年度的道路与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呢?
答: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最低层级职称技术员的最低学历条件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故申报人的资历只有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方能计算为有效资历。因此,张某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即资历)只能从2025年3月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未满1年,不符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条件要求。
2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资历条件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
例如:李某,2023年7月全日制大专学历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毕业,毕业后从事建筑结构设计工作至今,2024年7月函授本科学历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毕业。
请问:李某能否以“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申报2025年度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答:根据《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非全日制学历的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王某不能以函授本科学历申报。其全日制大专是2023年7月毕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即资历)从大专毕业后起算,到2025年12月31日未满3年,也不符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要求。
又如:王某,2020年7月食品化学专业本科学历毕业,毕业后从事对口工作至2022年7月,后续返回校园攻读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于2024年7月毕业,毕业后继续从事对口工作至今。
请问:王某能否以“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申报2025年度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
答:由于《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对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并非“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因此,王某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即资历)可从本科毕业后开始累计,共计3年,符合条件要求。
二、有效材料时段如何界定?
1.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 2017 年 11月通过2017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又如:申报人中级职称是2018年3月通过2017年度职称评审取得的,其有效材料时段仍从2017年 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2.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9年8月2日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助理级职称,在申报中级职称评审时,有效材料时段从2019年8月2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3.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4年6月通过2023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4.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7年5月21日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中级)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2017年5月21日起算,至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5. 持有我市视同职称认可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评审同一层级或高一层级职称的人员,职称有效材料时间段的起算时间按证书有效期的开始时间计算,职业资格证书续证期与原有效期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期间中断的时间不计算,无有效期的按证书落款(授予)时间起算,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是否认可?
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已取得职称的人员能否再次申请考核认定?
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已通过评审、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件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五、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如何界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本省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六、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行职称激励政策?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七、对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有何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我市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八、对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有何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对于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参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省的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职称“绿色通道”规定。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职称,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须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九、持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该如何申报评审职称?
持有东莞市《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第一批)》中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在东莞工作的台湾居民,从事与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可突破逐级评审的限制,按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同一层级职称(不直接换发职称证书)或高一层级的职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基本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学术成果条件”要求按省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十、对于东莞市特色人才有何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
十一、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是对专业技术人才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来莞前在外省、中央单位合规取得职称的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重新评审原职称或高一层级职称。对于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申报人,原职称须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申报。
十二、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如何办理?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申报人在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时,除提供常规评审申报材料外,须额外提供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以及填写《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1份供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即可,无需专门提前办理确认手续。对于确认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不作他用。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十三、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哪些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5号),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由对应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会负责。具体为我省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及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食品、建筑建材、交通、林业、测绘国土、水利水电、地质勘查、冶金、石油化工、信息通信、物联网、纺织、铁路、医疗器械、标准计量质量、广播电视、民爆、网络空间安全、测控仪器、农业工程等专业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人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十四、同时申报两个专业职称有何规定?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申报时应按评价标准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专业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
十五、转系列评审有何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人应按规定把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例如:已取得讲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拟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先转系列评审取得工程师职称,再以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时,资历可从助理讲师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讲师职称后与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人应将讲师职称的评审表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讲师职称的时候起算,取得讲师职称后与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十六、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职称?
根据职称评价有关精神和政策,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可以用于申报职称。
十七、评审通过人员被发现提供套刊、假刊等虚假材料用于申报职称,可否免予处理?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十八、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2025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又如:取得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中级)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对应工程师职称或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对应工程师职称。又如:取得网络管理员(初级)资格,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备大专学历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十九、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称证书,如证书中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是否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因个人更名或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职称证书不予更改,使用时可同步出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佐证材料。因申报人在填报时自身疏漏,导致证书核心信息出现错漏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职称证书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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