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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朔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3/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2021年度朔州市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2021年度朔州市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附件:2021年度朔州市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2023年度朔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2023年度朔州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评审条件、材料规范完整、申报程序等严格把关,按时上报。

附件:1.《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2.《2023年度朔州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朔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朔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等,从事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1.建筑工程类: 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

2.建材工程类: 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专业。

3.生态环境工程类:环境保护工程、生态环境研究咨询、生态环境监测。

4.机电工程类: 机械制造、机械设计、车辆工程、材料加工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程、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

5.(1)冶金工程类:冶金热能工程、钢铁冶金、冶金焦化、有色金属冶金、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压力加工、粉末冶金、耐火材料、冶金实验技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冶金矿山选矿工程等相关专业;

(2)有色金属矿工程类:矿物加工(选矿)工程、贵重金属冶金、轻金属冶金、稀有金属冶金、材料与加工、有色金属热能工程、有色金属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

6.化工工程类: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生物基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工新材料、储能材料、煤化工、石油化工。

7.地勘工程类: 地质矿产、煤田地质、水工环地质、探矿工程、物探与遥感、实验测试、地球化学等专业。

8.轻工工程类: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食品工程、酿酒工程、粮食工程、轻工制品(玻璃、陶瓷)。

9.纺织工程专业:纺织工程、染整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纺织材料。

10.测绘工程类: 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大地测 量与卫星导航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等专业。

11.国土工程类: 国土调查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土整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专业。

12.交通运输工程类:道路与桥梁、筑路机械、汽车运用。

13.水利工程类: 水文及水资源、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

14.电力工程类:

(1)热能动力工程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 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 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和太阳能、地热等新型发电技术及其他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2)水能动力工程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 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他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 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监测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他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他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15.标准计量及检测检验工程类: 质量技术管理、计量技术、标准化、检验检测(含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药械 技术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 药品检查、环境检测、建材检测、机动车检测、医药卫生(卫生 检疫、职业卫生检测、公共卫生检测、放射卫生检测、医药卫生检验)、食品检测。

16.林业工程类:

(1)培育经营类:森林和草原培育、森林和草原经营、林木种苗和草种、生物技术工程。

(2)调查规划类: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林草资源认证和资产评估、林草信息技术。

(3)生态保护类: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湿地保护。

(4)生态景观类: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自然景观利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

(5)林业产业类:木材加工利用、经济林、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生物质能源与材料、林业经济管理。

(6)勘察设计类: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草工程造价、林草工程监理。

17.矿山工程类: 采矿工程、矿井建设、矿井通风与安全工程、矿山机电、矿山机械、矿山信息和智能化、矿山地质与测量、矿物洗选和加工工程、能源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矿井设备、矿井地面规划。

18.燃气开发与利用工程: 燃气气源工程、燃气输配工程、燃气控制工程、燃气应用工程。

19.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能源、新材料、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煤机智能制造等相关专业。

20.通信工程类: 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互联网技术(含数据通信)、移动通信(含无线通信)、设备环境、终端与业务。

21.广播电视工程类: 广播电视技术。

22.地震工程类:地震观测与信息技术、震情分析与预测、地震地质、地震实验技术、地震测深与测量、地震工程、震害评估。

申报人员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确定的

专业类别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评 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可信;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1.申报工程师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至中专以上。

基层一线是指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业绩突出指取得“业绩成果条件”的两项及以上成果。

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理学、工学、药学、农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对于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大专5年,本科3年,硕士2年)以上,专业可不做要求。

申报技术员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理学、工学、药学、农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对于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专业可不做要求。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三)资历条件

1.申报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中专学历的一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2.申报助理工程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凡是职高、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一律不能申报助理工程师。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 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后,未根据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能够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和技术的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技术技能问题的能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术技艺艺,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贡献。

2.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2)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初、中级工的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过1项市级以上 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并经有关单位(部门)验收通过;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过2项以上市 (县、区)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或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并经有关单位(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过1一项以上技术 难度较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研制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企业新建总体规划设计或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计;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企业节约较大生产成本或填补省或市内空白;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编制市级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颁布实施;或编制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工程成套设备研制、技术推广应用、基建、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以上,通过评定验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改造革新、节能降耗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有关单位(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在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 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市级以上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成果通过有关单位(部门)验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达到

行业优良标准,受到有关单位(部门)验收或表彰及奖励;

(1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的工程设计或施工 项目获市级优秀设计奖或优秀工程称号1项以上(企业优秀设计奖1项或优秀工程称号2项);

(1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各专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咨询成果奖1项以上;

(1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1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市科技专项奖、大型企业科技奖1项以上;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级以上科技专项奖1项以上。

(16)高技能人才任技师以来,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在开展 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等工作中做 出贡献,获得大型企业科技成果或相关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荣立个 人三等功以上;或获得过省属大型骨干企业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 称号;或取得地市级技能大赛或大型企业技能大赛前三名;或获得省级“五小”竞赛三等奖以上。

2.申报助理工程师,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任技术员期间,有参加相关专业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协助完成本专业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等工作经历。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方案、行业标准、产品研制报告、技术推广 总结、施工工法、专利、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材料一项以上。

(2)高技能人才任高级工以来,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专业技术知识,高质量完成本岗位技术技能工作,获大型企业中(或中小型企业)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技术攻关项目、技术革新项目、技术推广等1项以上。

“主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主编等。

“主要技术骨干”指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副主编、主要编制人、班组长、工种带头人等。

(六)学术技术条件

1、 申报工程师,学术技术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级以上有国内(CN) 或国际 (ISSN) 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技术期刊或 省级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的本专业 学术、技术论文。参评提供的论文要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字数必须在2000 字以上。

(2)专业技术报告总计2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 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行业标准、规划、工法的理论研究、技 术攻关项目方案、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产品研制报告、技术推广 总结、施工工法、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 利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规划、 设计、施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其他实施用技术材料。

(3)作为主要作者,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 技术著作,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

严禁将在非正规出版物上刊登的文章作为申报评审论文。严 格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审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质量低劣、 无学术、技术交流价值及专业范围、文章篇幅、等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文章。

提交的论文须附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 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 检索页,著作须附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CIP 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学术论文、专业技术报告以及专著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 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作为论文答辩材料的,内容须以论文格式撰 写成答辩材料,要技术论证有深度,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准确,字数2000 字以上。

2.申报助理工程师:结合本专业工作独立撰写1篇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字数2000字以上。

(七)考核要求

申报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 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任职期内的考核结果都在 合格以上等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在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凡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以及考核结果未经人社部门考核备案的不得申报。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

申报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学历、学位、所聘职称 及聘任时间、工作简历等)、学术研究情况(说明近年来撰写的 论文、调研报告等成果的主要观点并加以阐述)、岗位业绩综述 (对本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制定的行业标准、产品研制报告、技

术推广总结、施工工法、科研项目及取得的荣誉等工作业绩进行

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不得出现姓名、工作单位等

个人信息。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 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中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是我

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工程技术 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 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 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确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中、初级工 工程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转系列(专业)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转系列(专业)评审的,应本着 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在新的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转系列(专业)只能平级转换,不能又转又晋升。转系列(专业)的程序同正常晋升程序。

五、评审办法

工程师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采用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原则评价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加 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在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

六、申报推荐程序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 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 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 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单位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鉴定 意见;是否按规定履行民主评议程序;对照申报条件,具体写明 符合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哪些条款,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逐级审核申报。

(1)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初级评委会。各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工信局报送中级评委会,各县(市、区)工信局及市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申报推荐期内统一一次性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委会不接受个人报送申报材料。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 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级评委会。

(3)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渠道审核推荐。

(4)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报送由劳务派遣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并出具推荐意见函,逐级报送中、初级评委会。

(5)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代理档案的,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级评委会。

(6)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参评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送中级评委会办公室。

(7)任职时间和业绩条件均实算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设立绿色通道

1.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力、资历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工程师。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副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科、正科级合并计算需5年。

2.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 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有关规定考核初聘助理工程师的,可根据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 限要求(本科5年,专科7年),直接申报中级工程师(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3.民营企业中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初级职称。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 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 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 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三公示” 除填写“三公示”结果报告表之外,需提交在单位公示栏三次公 示的原始照片以及单位公示说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 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 “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 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申报人员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为坚决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 员的切身利益,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 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49-2288398。邮寄地址:朔州市开发北路人才大楼415室,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036002。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 统一报送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面退回,不 受理个人报送事宜。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10月18日至11月15日(公休日除外),过期不予接收。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待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 及送审说明等, 请 登 录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

报送地址: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朔州市开发北路人才大楼415室)

咨询/预约电话:0349-2288398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

朔州市2023年度民营企业工程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朔人社职字〔2020〕32号) 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朔人社职字〔2023〕 44号)要求,结合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将2023年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中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建设(市政、道路等)、建材、机械、电气、冶金、化工、轻工、林业(园林)、水利、矿山、电力、勘测等行业的在岗(聘) 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可根据单位职能和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实际申报。针对未列入上述专业范围和个别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委托相关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凡不属于工程评审范围的专业不予受理。

申报专业与从事专业相一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

2.本人人事档案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放管理的;

3.不属于上述工程专业评审范围的;

4.违法或失信人员;

5.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类型(全民/民营),按照本《意见》评审通过后的人员发放民营资格证书。民营职称只在非公企业、民营和乡镇企业中有效。助理工程师为民营资格证书人员,晋升工程师者只允许申报民营。通过民营企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人员可申报转评工程系列的同级职称。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申报中、初级职称者须具备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工科、理科)专业中专(含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或相交叉学科,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学历认定一律以学信网可查信息为准。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1.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工程师

(1)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满4年。

(2)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 年;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相关初级工程师职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工程师。

任职年限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本年度均按截止到 12月底连续计算。

(1)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五)工作业绩条件

1.助理工程师评审要求提供1篇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2.工程师评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现职期间在省级及以上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以排名第一角色合作完成2000字以上论文1篇,所发表专业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

(2)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或中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以上,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定验收。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获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奖项( 奖项需在定额内)。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或实用型专利1项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行业标准、规范、产品研制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施工工法、科研项目研究报告1项以上。

(7)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

提供1篇本人在任现职期间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六)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的重要条件。

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高技能人才评审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民营企业职称按照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中、初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至11月15日,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按时间要求集中统一申报,不接收个人单独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的任职时间和业绩成果均实算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基本材料

(1)朔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综合考评表1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

(2)申报人所在单位"三公示"情况的说明材料。

(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不允许左侧订书机装订)。单独装订,不放入卷宗。

(4)资格证、聘任证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信网打印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未在学信网学籍/学历验证查询年度范围内的毕业证书,需提供本人档案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要求任职年限内中级近四年、初级近两年的年度考核表各1份和任职期满考核表1份。

(6)企业申报人员需出具加注公章的个人工作简历1份。

2.工作能力、业绩材料

(1)专业技术业绩印证材料。(项目单位申报人员提供参加项目情况。包含项目立项、验收报告、本人参与专技工作证明资料;非项目单位提供本人日常本专业技术工作证明资料)。

(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A4纸打印,不装订入卷宗。

3.学术技术材料

学术技术材料(发表论文需提供论文、论著原件、复印件、检索页或实用技术报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按卷宗目录要求装订。

4.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材料未做明确要求的均按照卷宗目录要求装订。

四、要求事项

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 工作实行“ 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申报评审材料,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对申报人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各县(市、区) 有关部门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审查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做到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

本《安排意见》未及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职称申报文件及涉及表格,请登录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和下载。

附件:单位填报:申报汇总表.xls

公示证明.doc

卷宗格式(中级).xls

考核登记表.doc

评审材料清单(档案袋封面).xls

专业技术评审表.doc

专业技术总结(报告)打印纸.doc

综合考评表.doc

2023年工程系列填报说明.doc

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2021年度朔州市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2021年度朔州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附件:2021年度朔州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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