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21〕5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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