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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4/10
各有关单位:经2018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周和达等40位同志具备高级农艺师职务任职资格,韩奕奕等2位同志具备高级畜牧师职务任职资格,鞠厚斌等6位同志具备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资格取得时间从2018年12月31日起算。具体人员名单如下:高级农艺师上海星源农业实验场周和达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赵志鹏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梁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技术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2〕38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2025年上海市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本市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审专业如下:

  (一)实验研究: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创新,仪器设备设施研制改造。

  (二)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教育、培训或指导。

  (三)实验服务:科研支撑,分析测试,实验技术支持,仪器设备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

  (四)实验管理: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和功能提升,实验室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实验室智能(信息化)管理。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或当年度即将办理退休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或个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书)。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中级职称评审未通过的(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所属系统有相关主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应从本系统评委会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聘任助理实验师职称满2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实验师职称满4年。

  4.对于先评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5.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助理实验师职称起算,计算到2025年6月30日。本市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非公企业人员如满足资历年限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聘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7.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实验师职称,需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实验业绩成果。

  2.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实验师职称,近五年内取得以下9项实验技术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2个及以上:

  1.参与完成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有署名。

  2.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或独立撰写实验技术相关总结报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

  (2)用实验技术支撑科研工作发表论文(有署名或在致谢中写明申请人的贡献)。

  (3)独立撰写实验技术相关总结报告。

  3.参与撰写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实验指导书,有署名。

  4.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有署名。

  5.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修或精密仪器的调试和检修,对相关工作形成报告,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核实。

  6.参与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或功能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7.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有署名。

  8.获得局级及以上科研或实验技术工作奖励,有署名。

  9.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局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有署名。

  论文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一般3000字左右。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1)每篇项目技术总结只能以申报人完成的其中1个项目来撰写,并且该项目信息及佐证材料需在申报系统中“项目/课题情况”栏里填写并上传。

  (2)提交的个人项目技术总结须简要阐明项目水平,明确说明本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中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字数一般3000字左右。

  (3)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的项目技术总结。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课程的学时。

  1.公需科目。需累计完成90学时(2023年及之后的学时可计入)。2025年公需科目课程不再区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参加录播课程和直播课程学习均可取得公需科目学时,学员在“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所学学时可以合并计算。

  公需科目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rsj.sh.gov.cn/jxjy/#/index)查询《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

  2.专业科目:需累计完成90学时(2021年及之后的学时可计入)。专业科目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rcpx.csjpt.cn。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等)相应学时可作为专业课学时,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rsj.sh.gov.cn/jxjy/#/index)。

  (六)其他事项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2.转系列申报条件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转到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同一级别实验技术职称。转评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一级实验技术职称,低一级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转到实验技术岗位任职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实验技术职称。

  3.对通过聘任方式取得的中级职称设置过渡期,自2028年起,不接受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通过聘任方式获得实验师职称的申报人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过渡期内,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已评聘卫生系列技师职称,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实验技术职称。

  4.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5.原则上,同一单位从事相同岗位的申报人员应在同一评委会申报。

  6.中央在沪单位非主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由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申报。

  7.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注明公示期并核实盖章。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登录“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登录需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完成用户信息注册。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生成并打印《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材料初审

  中评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三)材料报送

  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中评委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

  (四)面试答辩

  中评委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日期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无故缺席答辩,视为当年评审不通过。

  (五)公示发证

  评审会产生的评审结果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中级职称电子证书。

  五、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经历”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本人手写)。

  3.“工作业绩”栏:在文本框内填写,如超过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课题情况”栏:不可为空。实验项目,研究课题,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或功能提升项目等证明材料包括立项任务书、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核实。填写的项目或课题需已经完成并与工作业绩描写相符合。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主观结论。选择验收通过的项目需上传验收证明。

  5.“专利/课题”栏:填写的专利须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技术标准需提交已发布标准的封面、目次及前言页扫描件。技术标准须通过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或地方)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以及未公开发布稿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报告上传一个附件。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外语论文还需附上中文翻译。每项总结报告附件包含完成该项目时所在单位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内容和当月度查重报告(全文注释版本)。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

  7.“附件资料”栏: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公示证明、获奖证书等本《通知》要求上传的其他材料以及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所有附件均需彩色扫描上传。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按照《2025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需原件核实的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证书及2002年前所获得的国内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论文或著作出版刊物原件。

  3.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还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两年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

  原件当场查验后,交还给申报人。 

  七、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5年7月15日至8月29日。8月29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过一次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驳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评委会短信通知)

  2.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1)计算所受理点,静安区愚园路546号8号楼206室,联系人:徐老师、陶老师,联系电话:62129221、18217546600(微信)

  (2)平台中心受理点,徐汇区淮海中路1634号3号楼310室,联系人:许老师、郑老师,联系电话:54061099、54065088   

  (3)上科院受理点,浦东新区科苑路1278号5楼,联系人:吕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51371630、64838846

  (4)虹桥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闵行区甬虹路69号绿谷广场G栋1楼虹桥国际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高老师,严老师,联系电话:34733198

  八、评审费用

  申报评审费用:600元。评审未通过者,费用及评审材料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度送审材料目录》

  上海市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各有关区、县职改办: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农人发(1995)36号文《关于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本市二○○七年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农村企事业单位及乡镇经济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区县从事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利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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