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开展2026年荆门市中(初)级职称初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文件精神和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就2026年全市中(初)级职称初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工程、农业、档案、中职教师、党校教师、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全市企事业单位中拟认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市直、漳河新区和屈家岭管理区的企事业单位中拟认定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并符合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认定条件的;
2.全市用人单位中拟认定农业、档案、中职教师、党校教师、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专业中(初)级职称,并符合相应专业中(初)级职称认定条件的。
(二)以下情形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认定: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2.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包括按政策规定延迟退休年龄)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
4.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
5.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或认定,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中(初)级考核认定的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相应专业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具体可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查询(http://rst.hubei.gov.cn/bmdt/ztzl/ywzl/hbszyjsryzcpd_13325/sbpstj/)。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3.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6.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
(二)拟“考核认定”人员所申报的职称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保持一致;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符或相近。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如实填写《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起点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附件1),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报用人单位审核。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考核评议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对考核通过人员,将拟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业绩材料)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认定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个人无违法失德情况,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按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三)汇总报送。各县(市、区)拟申报职称认定人员的资料,经当地职改部门复审通过后,统一造册报送;市直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统一造册报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单位造册后报送。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一)上半年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6年4月23日至29日(节假日除外),8:30—11:30,14:30—17:30,报送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报送地址: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50号市人社局十楼1020室,联系电话:0724-2333198(市人社局职称科)。
(二)下半年申报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一并进行,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见评审工作通知。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五、申报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认定工作,重点面向近年来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申报认定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做到应知尽知、应报尽报。
(二)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对照职称认定专业标准和评审条件,逐项核查申报人学历学位、工作年限、业绩成果等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学历、虚报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职称认定政策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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