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我省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中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广大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乡村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扎根在基层、活跃在民间,从事现代农业技术应用推广、传统技艺与非遗传承、乡村产业经营管理等与 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的各类人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 一 )乡土技艺技能类: 包括从事乡土技艺技能工作的“ 土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工巧匠、民间艺人。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包括从事乡土技术创新应用、推广服务、绿色智慧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 )经营管理类:包括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中单设乡土人才专业职称,设初级 、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对应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 、乡村振兴技艺师、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在基层群众中有较好声誉。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 一 )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 三 )严重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或造成生产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3 年内不得申报。
( 四 )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 ,失信背约,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年不得申报。
( 五 )存在伪造经历、学历 、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 , 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和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 ,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 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术技能培训授课。乡土人才参加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记录为继续教育学时, 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 一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下同 )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含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下同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1 年,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下同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三)具备高中学历(含中专、职高、 技工院校, 下同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四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7 年,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五 )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 一 )乡土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6 之一:
1. 掌握乡村振兴相关技艺技能, 在技艺传承、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
2 .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县级以上举办的技艺技能展演活动或本人的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展览 1 次以上。
3 .参与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1 项以上。
4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 完成 1 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或收藏价值(经评审专家组认定)的民间工艺作品的设计、制作。
5.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 .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6 之一:
1. 掌握乡村技术推广领域相关实用技术, 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2. 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县级以上实用技术手册等刊物 1 篇以上。
3 .参加完成县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 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并完成乡镇级下达的项目。
4.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 .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6 .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3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年培训带动周边农民百人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6 之一:
1 .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 注重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创办或参与管理农业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 或掌握各平台网络营销技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就业 3 人以上;或者加入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辅导创办或指导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参与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与运营, 开展集成式、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3 个以上。
4 .作为主要成员推广、销售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 年销售额 10 万元以上; 或者参与网络营销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年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
5 .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3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年培训带动周边农民百人以上。
6 .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 一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可初定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3 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2 年, 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8 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五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11 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六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6 年,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七 )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可直接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的,可直接申报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1.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 .获得省乡土人才“ 三带” 能手以上荣誉。
3.获得设区市党委 、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4 .获评市级以上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平台负责人、领办人。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专.利申-请-加.微syt8985
第九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 一 )乡土技艺技能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7 之一:
1. 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 对关键工艺有传承创新, 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
2 .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市级以上举办的技艺技能展演活动或本人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展览 1 次以上。
3. 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1 项以上。
4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 完成 2 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或收藏价值(经评审专家组认定)的民间工艺作品的设计、制作,或被县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 2 件以上。
5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新秀; 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 称号。
6.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7. 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6 之一:
1. 熟练掌握某项实用技术, 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与建设, 能够解决实践中的技术难点,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市级以上实用技术手册等刊物 1 篇以上。
3 .参加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 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省级下达的项目。
4 .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成果 1 项以上, 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5. 实用技术特长明显,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新秀;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 称号。
6 .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省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6 之一:
1 .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 注重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参与创办小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 ,或组织开展各平台网络营销,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带动就业 10 人以上; 或者加入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辅导创办或指导运营 2 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负责或参与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与运营, 开展集成式、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5 个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推广、销售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 年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参与网络营销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
5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新秀; 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 称号。
6 .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省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五章 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 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9 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3 年。
(三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13 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
(四)获得大专学历, 从事乡村相关工作满 15 年, 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
(五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20 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6 年。
(六)取得中级职称后,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7 年。
( 七 )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八)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1 .获评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名人, 且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2 .获评江苏技术技能大奖。
3 .获评江苏省劳动模范; 或获得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4.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 一 )乡土技艺技能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 ~8 之一:
1. 系统掌握某项技艺技能, 在相关民间技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举办的技艺技能展演活动,或主创作品参加 2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 3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3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 完成 3 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民间技艺作品的设计及制作。
4.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1 项以上。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专.利申-请-加.微syt8985
6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能手; 或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 称号。
7 .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8.获得设区市党委 、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9 之一:
1. 系统掌握某项实用技术, 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上稳定推广应用,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2. 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省级以上实用技术手册等刊物 1 篇以上。
3.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涉农领域项目, 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国家级下达的涉农领域项目。
4 .省(部) 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 ; 或市(厅)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 。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能手; 或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以上科技类奖项(及相应奖项);或受聘担任普通高校产业教授。
7 .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共享师资称号。
8 .获得国家政府部门举办的全国性评选二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评选一等奖。
9.获得设区市党委 、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三)经营管理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 ~8 之一:
1 .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 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中等规模以上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带动就业 30 人以上; 或者加入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辅导创办或指导运营 5 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负责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与运营, 开展集成式、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10 个以上。
4 .作为主要成员推广、销售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 年销售额 300 万元以上;或者参与网络营销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年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上。
5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能手; 或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人才) 称号。
7 .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共享师资称号。
8.获得设区市党委 、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第六章 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 一 )取得高级职称后, 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满 5 年。
(二)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 1 年申报:
1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 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荣誉;或获得国家级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国家级称号;或获得国家级专业(人才)奖项。
2 .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3 .省(部) 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下同) 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1 项或三等奖2 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人分别指 一、二、三等奖的前 20、 15 、10 名, 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 一 )乡土技艺技能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第 2~9 条件之一:
1 .精通某项技艺技能, 在相关民间技艺领域具有代表性,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大,培养的传承人具备带徒能力,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 .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级以上举办的技艺技能展演活动, 或主创作品入选参加 5 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3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 完成 5 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4.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 1 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者 2项以上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 1 项。
5. 作为主要负责人 ,主持完成国家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1 项以上。
6 .作为第一发明人,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 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7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名人 ; 或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专业(人才)称号。
8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 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
9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以上表彰奖励。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 ~8 之一:
1 .精通某项实用技术, 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 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全国性实用技术手册等刊物 1 篇以上。
3. 主持完成国家政府部门下达的涉农领域项目。
4. 国家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 , 省(部) 级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5 .作为第一发明人,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 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名人 ; 或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专业(人才)称号。
7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 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
8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以上表彰奖励。
(三)经营管理类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1 和条件第 2 ~8 之一:
1 .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管理水平高, 熟练掌握新理念、新知识,能创造性运用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较大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或在网络营销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带动就业 50 人以上; 或者加入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辅导创办或指导运营 10 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主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与运营, 开展集成式、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20 个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推广、销售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或者参与网络营销农副产品、乡村工艺作品,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
5 .作为第一发明人,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 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 .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 三带” 名人 ; 或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专业(人才)称号。
7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 或参加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说课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
8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以上表彰奖励。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多渠道推进乡土人才职业发展,将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乡土人才,纳入省级奖项评选对象,纳入人才库、专家库,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技术技能特长。
第十五条 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人员,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第十六条 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人员,优先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科技讲座 、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优先参与各类展览展演展示、产品推广展销等交流推介活动,共享产品宣传平台、销售渠道。
第十七条 支持取得助理级乡土人才职称以上的人员优先申报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支持取得乡土人才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优先申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 头雁”,与农业科技人员同等享有农业科研、示范和推广等项目承担权,并支持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新创业等活动。对于取得乡土人才高级职称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优先参与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科技综合展示基地, 并可作为特聘技术人才纳入区域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团队。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乡土人才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除享受现行普惠政策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扶持范围, 优先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建立乡土人才职称激励制度,对于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人员,在产业技术扶持、项目资金投入、人才载体平台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宣传展示平台等方面给予享受优先政策支持 ,纳入“ 人才贷”“ 人才投”“ 人才保” 等人才金融支持政策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乡土人才职称。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个人现有主系列职称申报转评同级乡土人才职称,其获得的乡土人才职称仅作为个人辅系列职称,不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报各级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同一年度内 , 已申报评审其他职称的,不得申报乡土人才职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 申报人存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的;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 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创新乡土人才职称评价方式,鼓励各地灵活采取专家评审 、面试陈述、以赛代评 、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或“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简称“ 申报表”,下同)。
2.“ 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 .对照“ 总则” , 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申报表” 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 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现实表现情况填入“ 申报表” 工作总结栏内。
5 .对照“ 学历、资历要求” , 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 (学位)证书; 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技师) 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 、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6 .对照“ 专业能力要求” ,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申报表” 相应栏目内,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7 .对照“ 业绩、成果要求” ,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的复印件。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
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
类、整理 、装订 。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 ,可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常驻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 以上” 的, 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 市” 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 .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4. 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 计算至申报前 一年年底止。
5. 学历或学位时间认定: 以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为准, 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3 月 31 日。
6 .本条件所提本乡本土人员是指在乡镇、街道和村庄的相关从业 3 年以上人员。
7 .本条件所提乡土技艺技能类是涵盖印染、漆器、雕刻、织绣 、陶瓷 、金属 、家具、彩扎 、剪纸 、香包、泥塑 、砌筑 、古建筑 、农民画、盆景、插花 、制茶 、烹饪 、酿造 、民间音乐 , 乡村戏曲、杂技、民间文学、表演等从业人员。
8. 本条件所提技术应用与推广类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等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
9. 本条件所提经营管理类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 ,以及从事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加工运输业、农副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 、农村电商和其他涉农新业态人员。
10.本条件所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指组织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本条件所提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某专业主要负责人。
12.本条件所提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人员。
13.本条件所提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在某专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人员。
14.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等取得的时间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等为准,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 3 月 31 日。
15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16.本条件所指水平, 一般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17.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8.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9.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扫描件。
20.表彰奖励:需是经党中央和省委批复同意在评比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内的。
21.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是指国家级和省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选作政府礼品,或被国家级、省级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馆及有关公益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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