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
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吸引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市旗县区及以下各类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
(一)从事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论证、规划设计、管理保护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以及技术研究与推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管理、监理与造价、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水利工程动力和电力设备等工程设计和技术改造、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农村水利、节水灌溉、渠系配套、机电灌排、村镇供水等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维护及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基层水利工程师、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基层水利技术员。其中,基层水利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和基层水利技术员为初级职称。
第四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五条 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基层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层水利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三)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处分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当年度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水利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申报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申报基层水利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2.具备其他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基层水利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能够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水利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关注和了解本专业科技前沿发展动态,所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能力
取得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参与过旗县级以上水利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参与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
2.作为参加者,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并取得一定成效;
3.参加完成基础技术资料或科技文献整理,或取得的检测监测数据,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4.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5.具有指导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参与技术攻关,在解决重要技术难题上有所突破,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担任过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或参与完成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1项以上。
3.参加完成盟市级以上水利科研试验项目1项以上,或担任过课题负责人1次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5.撰写完成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报告、技术总结、施工方案等1篇以上。
6.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取得有较大价值的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十条 基层水利助理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基层水利技术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水利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申报人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申报人提供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标准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或流域等级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确定。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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