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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内蒙古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5/15

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以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为引领,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2026年全区职称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方式

(一)全区职称全面实行线上填报(涉密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线下申报、线下评审),其中,全区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及自治区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全部实行线上盲审盲评(以下简称“线上盲审盲评”),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自主评审单位和各盟市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中、初级职称,以及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基层“定向评价”职称)仍采取线下纸质材料评审方式(以下简称“线下材料评审”),有条件的地区或自主评审单位也可视情况采取线上盲审盲评方式,具体安排以各盟市、本单位通知为准;自治区社会化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及相应自主评审单位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力专业、警务技术专业社会化高级职称仍按照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求,通过相应申报系统实现线上盲审盲评。

(二)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具体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评审规定为准。

(四)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评价体系,综合采用专家评审、考评答辩、个人述职、成果转化效益评估、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评审。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总体进度安排

1.5月10日前,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印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压减非必要申报材料)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8月10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和逐级报送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及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时间安排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系列网信专业职称,待评审条件修订印发后,申报时间安排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原则上不跨年度开展职称评审。

(二)个人申报提交阶段(5月11日至7月10日)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各相应级别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1.各盟市初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11日至5月25日);

2.各盟市中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26日至6月10日);

3.全区高级职称,及自治区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6月11日至7月10日)。

申报人员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材料填写并点击“提交申报”,逾期未点击“提交申报”视为放弃申报,且不能再新增申报记录。

(三)高级职称审核、上报阶段(8月10日前)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8月10日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至相应高级评委会,逾期未上报的,不再补报。各盟市、各单位审核时间进度以本地区、本系列(专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四)高级评委会审核、评审阶段(10月30日前)

各评委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评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公示。

四、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同一年度一个层级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有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多头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线上注册申报(所有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须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业绩档案中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相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

2.在业务办理—2026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对应的申报计划(申报人员需慎重选择申报计划,选择确定后不能修改或新增,因申报计划选择错误而导致无法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的责任自负),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线上盲审盲评”申报人员提交后,可下载并查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线下材料评审”申报人员提交后,需下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系统申报步骤、填写格式说明、提交材料要求等请查看系统内申报操作指南。)

3.申报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按照评委会通知要求,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仅“线下材料评审”申报人员)

“线下材料评审”申报人员完成线上申报后,仍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有关程序、渠道和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为准。各盟市、各有关单位中、初级职称需委托自治区评委会评审的,仍需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

(三)有关要求

申报人员应确保所有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填写的信息、业绩等)相同。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或线上、线下提交材料(信息、名称等)不一致等问题的,申报信息均回退至本人账号内,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申报。申报人员因上述原因审核不通过、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职称评审的,不能补报。

五、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职称评审。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设立新评审专业

自治区新增设立稀土、教育招生考试研究职称专业,拟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建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待评审条件制定印发后,开展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二)向用人主体赋权

1.已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继续按照备案的评审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国家实验室、区域医疗中心、科学中心、大型企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3.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盟市或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评审。

(三)落实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落实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职称评审。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严格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审核推荐要突出业绩贡献导向,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4.严格落实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到基层服务有关规定。

5.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6.各盟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五)落实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2.各盟市、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六)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且未享受政策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此政策有效期截止2026年底。

(七)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职称评审。严禁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审职称。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

(八)推动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衔接贯通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资格规定,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九)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盟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核定分配名额(共300名)见附件。

(十)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各盟市不得擅自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范围,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及时更新,专业科目课程内容要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相关。

六、组织评审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

1.职称评审应落实个人承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评委会办事机构复核的逐级申报推荐审核机制。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复审。

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对本评委会接收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依规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

2.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岗位情况、申报材料整体质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规范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评委会调整评审专家,应根据专业、层级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三)严格评审程序

1.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备案。

自主评审单位修订完善本单位职称评审方案、评审程序、评价标准等关键信息要素,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办理,调整情况要及时、合理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公布。

2.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处理;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盟市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处理。

3.评审结束一个月内,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并将核准报告、公示情况(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和《评委会书面承诺书》等材料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定向评价”职称评审结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确认。

自治区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结果由区直部门、评委会等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确认手续。

(四)合理设置指标

1.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自治区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持续完善本行业(专业领域)、本单位评价标准,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中试成果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七、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行为,对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申报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认定的失信违规行为要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3年。对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职称评审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单位职责,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三)各盟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各盟市、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派专人尽快熟悉系统功能,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问题,推进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2026年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名额分配表

盟  市

名额(人)

呼和浩特市

32,其他区直单位5

包头市

28

呼伦贝尔市

26

兴安盟

19

通辽市

36

赤峰市

49

锡林郭勒盟

13

乌兰察布市

18

鄂尔多斯市

32

巴彦淖尔市

17

乌海市

7

阿拉善盟

7

满洲里市

3

二连浩特市

3

内蒙古师大附属中学

2

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3

合计

30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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