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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及处置指引》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6/2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消防及化工专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和用人主体职责作用,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及处置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及处置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和用人主体职责作用,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及处置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防控、突出重点。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可能引发信访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职称评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全面纳入风险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根据职称评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风险类型和特点,突出抓好职称资格审核和评审组织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强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用人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各类用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审核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作用。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职称诚信体系建设,打造“阳光职称”。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数字化应用。

二、职称评审工作风险点和防控处置措施

(一)职称申报阶段

1.职称评审计划申报和申报通知发布环节

风险点:

(1)用人单位突破岗位结构比例超空岗申报评审计划,或没有岗位空缺申报评审计划,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导致备案通过;或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前不按要求在用人单位公示。

(2)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发布年度评审工作相关通知。

(3)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不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自行开政策口子,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

(4)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通知未按规定程序向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未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

防控及处置措施:

(1)严格把好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管理关。加强岗位管理与职称评审计划工作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量和岗位等级申报评审计划,没有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不得申报年度评审计划。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年度职称评审计划汇总公示后不得修改变更。

(2)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3)维护全省职称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擅自开政策口子、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的,由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评审委员会,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4)压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履行申报通知发布职责,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受理渠道、受理时间,以及相应材料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2.个人申报环节

风险点:

(1)申报人提供虚假证书、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2)申报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3)申报人隐瞒道德失范、党纪政纪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4)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通过不正当途径申报,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防控及处置措施:

(1)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或隐瞒,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伪造工作业绩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严格规范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和时间节点完整提交个人申报材料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明确材料核验清单与渠道。通过学信网核验学历、通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社保缴费单位、通过全国或全省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核验专利/成果、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权威数据库核验论文论著,对非线上可核验材料提供书面佐证材料。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海外论文需提供SCI/EI等权威数据库检索证明,海外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单位官方证明(附中文翻译件)。

(4)实行职称申报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责任主体:申报人。

3.职称评审委托环节

风险点:

(1)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2)不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违规办理的。

 防控及处置措施:

 (1)严格我省向外委托评审手续。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派出地同意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考核合格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

(3)规范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委托手续。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豫单位或外省驻豫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经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总公司或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同意后指定我省相关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

(4)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和不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违规办理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二)资格审核阶段

4. 单位审核推荐环节

风险点:

(1)用人单位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协助出具虚假材料,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

(2)用人单位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职称推荐人员进行公示。

(4)用人单位推荐工作未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价、监督”要求。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投诉电话或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线索。

防控及处置措施: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称政策、评审条件组织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应及时发布工作通知、严肃审核推荐程序、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3)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用人单位协助造假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具体责任单位或部门当年及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4)对用人单位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导致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不能申报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

(5)用人单位应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5.职能部门(单位)资格审核环节

风险点:

(1)不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资格审核,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范围,或资格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

(2)不及时审核申报信息,未及时发现提醒申报人渠道有误,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误导申报人员。

(3)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

(4)未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或未及时告知申报人补充材料,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

防控及处置措施:

(1)承担资格审核的职能部门(单位),应当组织资格审核人员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方式、审核流程、时间节点等。

(2)实行资格审核实名制,职能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

(3)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齐相应材料。

(4)明确申诉流程与复查反馈。申报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审核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附佐证),逾期不予受理;审核部门需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需书面告知申报人(含复查依据、调整意见),并在系统内同步更新审核状态,确保全程透明。

(5)审核人员应切实加强委托手续审核,及时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规定的委托函、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不予审核通过。

(6)强化信息技术防范。职称申报审核系统开放社保缴费情况、学历信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等系统比对服务,为职称申报审核提供参考。

(7)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格审核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三)组织评审阶段

6.评审活动准备环节

风险点: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未正确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以业绩不符合为由退回申报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未落实评审活动预先申报制度,未及时报备评审方案。

(3)未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泄漏评审专家信息。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抽取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控制评审专家知悉范围,严防相关人员泄漏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工作相关情况。

(3)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更换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过三次。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委员会使用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担任行政职务的本单位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4)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报备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提交评审对象花名册、评审工作准备情况、评审专家需求情况、组织程序安排等材料,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5)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督促予以纠正。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和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7.评审活动组织环节

风险点:

(1)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未达规定人数。

(2)评审会议未履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未归档管理。

(3)评审委员会未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评审纪律要求。

(4)评审面试答辩组织不规范,通知面试答辩信息有误,或遗漏通知;违反保密要求提前泄露面试答辩题目。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程序、规范组织面试答辩、材料评审和评审专家投票等工作;严格落实评审标准和有关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2)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有关职称政策,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标准,严肃评审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职称评审活动。评审专家需在系统内签署电子评审意见,并对投票结果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指定专人规范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必要时可采取音视频录像的形式,会议记录和音视频录像归档管理。

(4)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调取音视频录像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承办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职称评审程序纪律、影响评审质量、失职渎职者,严肃问责。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部门、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8.评审结果公示确认环节

风险点:

(1)公示信息与职称评审结果不符、存在错漏情形。

(2)擅自将未通过人员、未公示人员作为评审通过人员报送确认。

(3)对投诉举报处理不认真不及时,回避公示期间投诉举报信息的或处理不及时的。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比对公示信息和评审结果,确保公示信息和报送的评审结果准确无误。公示内容需包含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申报系列(专业)、层级、评审委员会名称、异议受理电话及邮箱,避免公示关键内容缺失导致监督无效。

(2)对于擅自篡改公示信息和评审结果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3)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安排专人处理信访问题,对来信来访或舆情事项,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秉公处理,并留存处理过程以备核查。对打击报复信访人者,严肃处理。对实名举报投诉处理完成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隐去涉密信息),并告知“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4)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及时报送评审结果,详细说明公示结果和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和备案具有职称评审权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发文确认。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和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责任落实

(一)职称评审专家管理

风险点:

1.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2.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中,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利用评审机会,私自为申报人说情打招呼,扰乱评审秩序;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刻意放宽要求;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露评审详细情况。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前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规定数量的年度职称评审专家,并严格控制知晓范围。被抽取的专家连续2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退出职称评审专家库。

2.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学习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泄露与评审相关任何信息,并做好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专家应当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不得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的现象,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3.职称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规范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规定,加强评审专家管控,避免评审专家与其他专家、工作人员、申报人员单独接触。对评审期间不按规定上缴手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为申报人说情打招呼、干涉其他专家意见的,中止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将其违纪行为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层次或等级。

4.建立职称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存在打人情分、干扰其他专家评审等有违公平公正情况的,予以解聘,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管理

风险点:

1.评审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委评审。

2.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擅自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泄露与评审相关任何信息,并做好有关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

2.明确工作人员违规情形,加强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规行为。

3.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调离职称评审工作岗位,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监督管理

风险点:

1.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2.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3.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4.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5.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其他违规行为。

防控及处置措施:

1.评审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2.评审单位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3.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4.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各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评审规范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定期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评估情况通报全省。

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四)落实风险防控、实施主体责任

风险点:

1.组织实施单位未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或防控方案不完备,或未明确各环节风险防控责任人。

2.责任人未尽责履职,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不予记录。

3.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报告、移交。

防控及处置措施:

1.承担主体责任的组织实施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时同步制定严密的风险防控方案,并明确各环节风险防控责任人,同步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2.责任人应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履职,按时到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全程纪实。

3.遇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意见。

4.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部门。

 四、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就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加强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行业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将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作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人才评价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单位)领导、人 事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风险防控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问责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对违法违规从事假冒职称评审、违规职称评审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督制度,保障监督工作覆盖各个环节,抓细抓实监督举措,杜绝流于形式的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巡查抽查制度,构建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保障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对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应对、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综合评估,探索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五)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职称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政策解读,熟悉系统操作流程,掌握虚假材料识别方法,加强工作人员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使工作人员全面理解相关政策,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工)委社会工作部,航空港区党委组织人事部、党工委社会事务综合协调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2025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河南省内2022年至2024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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