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
根据单位申请和各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现对调整后的《济宁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附件)予以公布,本次核准备案期限为2026年7月到2029年6月。已下放各县(市、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县(市、区)进行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56号),我市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组建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自觉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工作程序,明确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对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进行巡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撤销评审权。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每3年对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备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准备案申请,经审核,符合继续组建条件的,纳入目录清单管理,不符合组建条件的,将该职称评审委员会从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删除。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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