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字〔2026〕4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职称评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职称评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职称评审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概念
1、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职称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3、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
4、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建立某一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
5、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的机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设立或者指定,接受组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6、职称评审会议:负责对当年度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人员进行评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
职称评审活动主要包括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发职称申报通知、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召开评审会议、公示评审结果、公布评审结果、制发电子证书、职称异议处理等环节。其中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为前置筹备环节,职称异议处理为非必经环节。
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组建主体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兜底组建或委托评审。
(二)组建条件
1、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2、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3、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4、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
5、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6、按照职称层级组建,一般分为高级、中级两个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我市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直部门具体负责,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组建程序
1、提交申请。有意愿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组建条件并作出相应决定。对同意组建的,正式行文公布并核准备案;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同意组建原因。
3、刻制印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刻制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4、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纳入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三、制发职称申报通知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一)拟定职称申报通知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拟定本年度职称申报通知,对申报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及政策要求、申报材料填报要求、材料审核推荐要求、纸质材料报送要求、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纪律要求等进行规定。
(二)审核职称申报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称申报通知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一次性告知。
(三)发布职称申报通知
职称申报通知一般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方式公开发布,使用组建单位公文文号。职称申报通知一般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组建单位官方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个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
2、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
3、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4、国家、省、市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考试,不可申报评审;
5、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申报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3、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4、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高层次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国家、省、市规定“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三)申报方式
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布的通知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一般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职称证书;聘任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等佐证材料,具体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用人单位审核
(一)制定推荐办法
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办法,其中规定的推荐条件应不低于国家、省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推荐办法应经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二)审核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专家委员会推荐程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成立专家委员会
用人单位应成立7人(含)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职称申报人员推荐工作。相应职称系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专家委员会推荐
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职称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填写《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附件1)。
(五)用人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拟定公示通知,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含发布当日,自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六)用人单位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2)。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连同《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附件3)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报人员电子信息。
六、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填写推荐意见,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报呈报部门审核,同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报人员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
七、呈报部门审核
(一)呈报权限
1、高级职称呈报权限
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
2、中级职称呈报权限
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3、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其呈报权限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二)呈报审核要求
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
(三)呈报方式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呈报部门在《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填写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同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报人员电子信息;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按照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九、召开评审会议
(一)遴选评审专家
1、专家遴选方式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专家建议。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2、评审专家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活动中能够遵规守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3)具有所评审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3年以上,对于急需紧缺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年限条件;
(4)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评审等工作,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未办理退休手续;
(5)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7)符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
3、专家遴选原则
(1)应回避遴选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的专家;
(2)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
(3)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4)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下放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遴选异地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含自主评审企业)鼓励遴选异地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4、专家数量和职称要求
各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数量应为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
(1)按系列组建,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7人,专家应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2)按专业组建,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3)按系列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7人,专家应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4)按专业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5)按系列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7人,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备正高级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6)按专业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备正高级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7)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专家应当具备中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备高级职称,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
5、专家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主动要求回避;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发现的,应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1)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3)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因素的。
(二)确定评审方案
1、提交评审方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评审工作方案。
2、审核评审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修改、完善的内容。
(三)组织专家评审
1、评审专家签到,统一保管通讯工具。
2、宣布专家名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3、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学习本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
4、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5、评审会议可采取大会评审或分组评审方式进行评议。采取分组评审方式时,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应当由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6、评审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7、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印章。
8、对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9、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派员全程监督评审过程。
十、公示评审结果
1、提交公示申请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上传公示通知,提交公示申请,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含发布当日,自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2、审核公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示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发布公示通知
一般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公布评审结果
1、核准备案评审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核准备案评审结果。
2、拟定公布文件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拟定评审公布文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部门会签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发布公布文件
公布文件一般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行文方式印发,使用组建单位公文文号。一般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
虽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十二、制发电子证书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2、申报人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证书使用。
3、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职称异议处理
1、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社会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电话、信函、邮件、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各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2、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复查本人评审结果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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