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农业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 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 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 研究员。
第三条 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农业领域专业岗位上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农艺工作:从事农业生产类、生物科学类、环境及自然保护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农业工程类、农业及农村经济管 理类、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工作:从事畜禽、水产、牧草和其他动物的育种、繁育及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和资源开发利用、产品贮藏与加工、检验检测、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和生态养护、生物技术及工程、动物生产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兽医工作: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及诊断治疗、生物制药、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检验检测、生物技术及工程、动物医学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为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 可和业内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只能破格学历、资历、考试、继续教 育、职称层级之一,且须任现职满2年。
第六条 职称转评
(一)同系列同级转评:同系列高级职称转评的,需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1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专业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跨系列同级转评: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转评本系列高级职称,需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 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12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评审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 不少于60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 加1年。
(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考试合格。符合“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除外。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 行考察,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 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四)量化评分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赋分表,实行量化综合评审。量化赋分表实行百分制(不含加分项),其中:基础分10分、工作能力与业绩50分、学术论文10分、个人陈述10分、答辩 评议20分,加分项单独核算。评审合格标准分60分(不含加分项),低于合格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
(五)评审淘汰率要求。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淘汰率。
第十一条 参加全区农业系列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副高级职称(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 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2年;或在乡镇工作的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可直接申 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7年;
5.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可按照以上(1、2、3、4) 申报条件,任职年限相应减少1年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博士后已出站人员,视科研成果可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在全区县(区)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乡镇一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累计满12年 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报农业系列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藏党办 发〔2015〕30号)等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满2年。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 内的;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 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农业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3.具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承担或主持、指导较复杂本行业技术项目,并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能解决较重大、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的推广成果;
4.为本区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撰写人,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且在生产实际中应用,个人编写内容达到3500字以上;
(3)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计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研究报告等3篇,并被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其中,达到(3)或(4)所 含项只视为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县(区)级 重要科技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 地市以上重要科技项目1项;
(2 )获地市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排名前五);
(3)获本专业有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或实用 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一);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排名第一);
(4)参与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2项(排名前三);或 行业、地方标准3项(排名前三);或社会团体技术标准4项(排 名前三),并正式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本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开发项目1项(排名前五),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 定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 验或项目示范1项(排名前五);
(6)在农机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受到地市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7)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新资源、新 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 培育、开发等1项,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主要参与人和实施人之一,组织完成引进推广农 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2项,每项推广覆盖率占 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挪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45%以上),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累计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使用及维修技 术500人次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累计培训农艺、畜牧和兽医技术人员及农牧民群众 1000人次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 重大灾害处置,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大成效; 或为灾疫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取得较大成效,经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认可;
(12)参与示范样板或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 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获同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3)解决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对提高产品 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经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4 )累计完成病原学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300份或血清学 监测样品不少于6000份;或牧草种子检验检测不少于300份; 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不少于600份;
(15)参与县、乡、村的农业农村发展蹲点服务工作,按时 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蹲点服务任务,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6)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7)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釆用合理的利 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 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牧民群众收入明显提高,经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认可;
(18)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合作社运 作规范、效益显著,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至少有2个合 作社被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示范社等;
(1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 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良 好的效果,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地市以上业务主 管部门认可;
(20)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 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21)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 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 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 生态效益。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等工作能力;
2.能独立承担或主持、指导重要研究课题或本行业复杂的技术项目,具备解决本领域内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重大推广项目;4.在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取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经济、社 会和生态效益的科研成果及推广成果;
5.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指导副高级专业 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 业学术论文4篇;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县(区)以下基层一线 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 业学术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且在生产实际中应用,单本内容达到10000字以上;
(3)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技术报告等4篇,并被地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得到推广应用;或大规模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 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领域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 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
(3)主持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在重要农 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制定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等预案, 指导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成效;或为灾疫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并被 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同,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经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主持完成新型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示范,明显提高生产 效率;或在设备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主持示范样板或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 科技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并获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为区内首创,经省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认可;
(10)解决农业机械化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农机技术推广 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
(11)累计完成病原学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500份;或血清 学监测样品不少于12000份;或牧草种子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500 份;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800份;
(12)负责指导市、县、乡、村的农业农村发展蹲点服务工作,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蹲点服务任务,经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3)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4)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釆用合理的利 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 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经地市以上业务 主管部门认可;
(15)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0个以上,合作社 运作规范、效益显著,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至少有5个 合作社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评为示范社等;
(16)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 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良 好效果,得到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7)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 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 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8)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 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长期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农业农村一 线及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 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 术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 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复杂技术难题的能 力;
2.熟练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或大中型项目的规划、设 计、咨询、建设管理等工作能力。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 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 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且在生产实际 中应用,单本内容达到8000字以上;
(3)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技术方案、实验技术报告等4篇,并被地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得到推广应用;或大规模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领域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
(3)主持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经地市以上 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编写的技术规划、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辖区被广泛应用,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为农牧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在农业转型升级、农业农村发展繁荣、农牧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制定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等预案,指导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成效;或为灾疫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并被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主持引进1项以上适宜当地推广应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或使当地1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完成新型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示范,明显提高生产效率;或在设备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主持示范样板或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 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并获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1)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为区内首创,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2)解决农业机械化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农机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获得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4)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8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至少有4个合作社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评为示范社等;
(15)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良 好效果,得到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6)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 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 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7 )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经2名以上同行高层次专家推荐,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 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农业系列高级 职称。
(一)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二等奖 (排名前三);或获得三等奖(排名前二 );
2.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得二等奖(排名第一)。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坪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与实施者之一,并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二等奖 (排名前二 );或获得三等奖(排名第一);
3.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三)其他要求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中业绩成果已经作为破格条件的,在评审量化赋分表中不再对其进行量化赋分。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一式4份;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各1份;
(四)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
(五)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原 件或复印件);
(六)考试(职称政治、公需科目)合格通知单或证书;
(七)代表论文、论著佐证材料;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 (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十)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十一)优先申报相关材料(优先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十二)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 (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开具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加盖 公章)和电子版1份;
(四)用人单位业绩公示证明1份;
(五)公示结果情况报告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 人员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提供公示结果报告,报告需 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 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 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 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科研成果、论 文论著等必须是本专业或与从事本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且为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均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涉及专利,要求专利内容必须与所申报专业相符;
(三)本评价标准所涉及项目,均应有相应层级或上一层级计划文件、项目方案等作为依据;同时,所指主要完成人、参与 人以项目合同书或成果证书为依据;
(四)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年” 均为“周年”;
(五)本评价标准中“技能竞赛奖项”是指个人获奖,不包 括集体获奖;
(六)本评价标准所提“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须由申报人提 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本人所属单位研究,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并 加盖“业绩成果规定的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七)本评价标准中未列出的奖项、业绩成果等,由职称评 审委员会视情研究决定;
(八)本评价标准中所称“专著”“译著”是指经出版社发 行,具有刊号的专业著作,并取得ISR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九)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 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 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 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国外公开发 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十)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1.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奖项等;
2.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3.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
(十一)本评价标准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 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 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 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 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 评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曰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 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附表打包下载地址)
1.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
2.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