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业高级畜牧师、兽医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评审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 不少于60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 加1年。
(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考试合格。符合“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除外。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 行考察,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 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四)量化评分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赋分表,实行量化综合评审。量化赋分表实行百分制(不含加分项),其中:基础分10分、工作能力与业绩50分、学术论文10分、个人陈述10分、答辩 评议20分,加分项单独核算。评审合格标准分60分(不含加分项),低于合格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
(五)评审淘汰率要求。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淘汰率。
第十一条 参加全区农业系列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副高级职称(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二)申报农业系列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以下基层一线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藏党办 发〔2015〕30号)等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满2年。
能力业绩条件 | 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 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 生态效益。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本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等工作能力;
2.能独立承担或主持、指导重要研究课题或本行业复杂的技术项目,具备解决本领域内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重大推广项目;4.在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取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经济、社 会和生态效益的科研成果及推广成果;
5.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指导副高级专业 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 业学术论文4篇;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县(区)以下基层一线 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 业学术会议交流并被釆纳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且在生产实际中应用,单本内容达到10000字以上;
(3)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技术报告等4篇,并被地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釆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得到推广应用;或大规模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产 品及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等;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领域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 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
(3)主持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在重要农 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制定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等预案, 指导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成效;或为灾疫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并被 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同,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经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主持完成新型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示范,明显提高生产 效率;或在设备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主持示范样板或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 科技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并获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9)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为区内首创,经省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认可;
(10)解决农业机械化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农机技术推广 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认可;
(11)累计完成病原学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500份;或血清 学监测样品不少于12000份;或牧草种子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500 份;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样品不少于800份;
(12)负责指导市、县、乡、村的农业农村发展蹲点服务工作,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蹲点服务任务,经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3)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4)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釆用合理的利 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 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经地市以上业务 主管部门认可;
(15)负责指导完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0个以上,合作社 运作规范、效益显著,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至少有5个 合作社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评为示范社等;
(16)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 务、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良 好效果,得到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认可;
(17)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挂职、 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 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
(18)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指 导工作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 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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