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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2023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7/11

百色市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各涉农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农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农业职办〔2023〕1号)和百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百职办〔2023〕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广西农业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农业系列职称的人员(含原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16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人员,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1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或外省驻百色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报农业系列职改办备案后,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五)申报人员应前往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login)登录个人账户,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尚未有个人账号的,请先按系统提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申报人员按清单上传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附件4)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核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单位)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和直接申报的,申报人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5)或《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审批表》(附件6),以及达到破格或直接申报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申报系统,逐级审核,经农业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评审(无需提前单独审批)。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无法发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现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个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专业答辩会应邀请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全过程,切实维护答辩工作的严肃性、答辩流程的规范性(乡镇单位开展的答辩应邀请县农业农村局派人参与监督)。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兽.易通.搜集.整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直接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材料报送

(一)时间安排

1.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2023年6月-7月

2.各单位审核推荐、呈报材料阶段

初、中级:2023年7月25日前

高级:2023年8月15日前

3.我办初审及退回补报材料时间

初、中级:2023年8月5日前

高级:2023年8月25日前

4.上级职改部门评审、复核和二次公示时间

初、中级:2023年8-11月

高级:2023年10-11月

(二)具体要求

1.我办接收参加初、中级评审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前,接收参加高级评审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前,逾期不受理。(县乡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接收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开展初级职称评审)

2.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须准备PPT进行专业答辩,时长5分钟,PPT围绕申报职称评审时的论文主要代表作(默认为排序第1篇)开展,答辩时间和地点在开评前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个人申报信息中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主要代表作必须是独著作者、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兽.易通.搜集.整理。

3.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论文主要代表作还需上传全文。若采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咨询报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企业经营案例、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咨询报告、培训教材或个人撰写的被自治区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决策咨询类信息等未经公开发表的材料作为论文申报条件的,必须经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查,提供证明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进行公示。

4.本年度的评审,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统计到2023年12月,工作业绩计算到2023年7月底。

六、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 

经初审符合参评的申报人员,在申报系统弹窗会出现可进行缴费的提示,进入系统首页的缴费流程自行扫码缴费。开评前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四)继续实施对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我市乐业县、那坡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3个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的职称证书,在自治区8个挂牌督战县范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的可执行现行岗位聘用倾斜政策。流动到区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通用职称方可聘任。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百色市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百人社函〔2020〕216号)等“双定向”政策文件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畅通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百色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评互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可对高技能人才参评人员单列标准、单设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各级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在修订评审条件中要结合民营企业实际和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可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落实《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规定:通过国家职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八)落实《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规定:经济系列农业行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经济系列农业行业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类农业经济专业高级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评。

(九)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各系列职改办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系列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兽.易通.搜集.整理。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时间节点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超过截止时间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自行承担后果,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涉及到的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均可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www.gxrczc.com)查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陆绍飞,0776—2839851;通讯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东宁巷94号。百色市农业系列职改工作交流QQ群:485815607,申请入群请备注所在单位及本人姓名。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

附件:1.中直、区直驻百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百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2023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2023年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审批表

6.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审批表

7.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农业职办〔2023〕1号)

8.百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百职办〔2023〕1号)

百色市农业系列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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