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系列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农民教育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指导副高级农民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并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农民。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民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取得高级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后,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 5 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农民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杰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杰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二条:
1.培育农业新品种 1 个以上;
2.取得农业相关发明专利 1 个以上;
3.取得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 2 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 1 项以上;
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
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 700 人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其中,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申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农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四)参与评定的人员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5 年内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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