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促进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实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农业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二章 专业类别、等级设置及名称
第四条根据农村行业实际和现有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农业经营管理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 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种植业:从事种植专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二)畜牧业:从事畜牧养殖及畜禽疾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三)水产业:从事水产品养殖及疾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四)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化推广与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五)农业工程: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六)农业经营管理:从事农业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含农产品营销、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
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
(一)初级:技术员,助理农艺师(种植业、农业经营管理)、助理畜牧师/兽医师(畜牧业)、助理工程师(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
(二)中级:农艺师(种植业、农业经营管理)、畜牧师/兽医师(畜牧业)、工程师(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
(三)高级:高级农艺师(种植业、农业经营管理);高级畜牧师/兽医师(畜牧业)、高级工程师(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业工程)。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具体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服务。
第八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审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九条 农民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或参加乡(镇)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达到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及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具体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和操作规程,能承担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技术操作工作。
4.从事农牧业产品的加工、运输、营销等工作,并为村民提供信息和中介等服务。
5.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条 助理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
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
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发现并解决常用设备、设施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牧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被采纳,其种养殖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或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
4.从事农村经济工作,积极为农户提供农牧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等信息中介服务,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农村经济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农艺师职称4年以上。
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农艺师职称3年以上。
3.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农艺师职称4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技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辅导,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具有采集处理相关数据的一般知识,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设施,具有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并取得明显成绩。
3.当地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的带头人,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创建品牌等方面成效明显。
5.在农村经济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二条 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照“宜荆荆恩”区域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基础职称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破格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农业经济师)职称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市级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级管理人员。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省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优秀专家、创业明星、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
3.主持、管理市级以上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实施效果好,经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承担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管理工作。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实用)专利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前3名),并正式公布实施。
5.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技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参加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二)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职称者参照“宜荆荆恩”区域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在荆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人社职改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是指导评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组织。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组建荆州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中评办),负责全市农民中、初级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组建初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所管辖区助理农艺师和农民技术员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采取本人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技术员、助理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由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核成绩、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市、区)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由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由市农业、人社职改办审核后推荐至“宜荆荆恩”农民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须填写或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荆州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宜荆荆恩”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
2.评审材料目录
3.《诚信承诺书》原件
4.个人业务总结
5.身份证复印件
6.学历证书在学信网的查询报告或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
7.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
9.反映农业生产能力的相关资料
10.反映服务带动能力的相关资料
11.反映技术成果形成和转化能力的相关资料
12.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情况
上述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七条颁发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县(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农业部门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经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农民技术职称中级评委会办公室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宜荆荆恩”农民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职称证书。
第十八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
(二)可以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业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取得物资、资金及政策支持。
(三)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四)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五)优先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及技术有偿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六)优先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由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发挥其技术特长。
(七)国家需要招聘村、乡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八)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可以优先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获得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带头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先进科技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二)积极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和应用科学技术,帮助群众共同致富。
(三)关心当地农业科技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向当地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当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一村一品”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努力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五)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具有强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分级建立农民技术人员档案,并开展培训、考核、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评审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公正公平、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职称者,应当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各地要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各级职改办认定后可申请换发《荆州市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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