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本市街道(乡镇)及以下乡村从事农业相关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技能或经营管理能力,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相关从业者,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种养大户以及其他扎根基层一线从事乡村农业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负责抓好本区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政策落实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设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第五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由武汉市农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由各区农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六条 申报审核。分为个人申报、基层推荐和逐级审核。
个人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由申报人员自愿申请,提交反映个人工作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并签订职称评审诚信承诺书。
基层推荐:实行首审责任制。申报人员所在街道(乡镇)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业绩以及廉洁诚信情况严格把关,并对评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逐级审核:实行审核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评审权限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应层级评委会评审。申报高、中级职称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农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初级职称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相应区农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组织评审。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着重考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实际业绩贡献和乡村工作年限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釆取现场考察、答辩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结合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审。
第八条 结果核准。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核准;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区人社局核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 对取得乡村农业技术职称人员所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或聘用取得乡村农业技术职称人员较多的农业企业,在申报市、区农业项目时,可优先安排。
第十条 支持取得乡村农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荣誉称号。纳入师资人才库的,可享受同级别专家课酬标准。
第十一条 市级有同类乡村人才支持津贴政策的,可由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在乡村农业生产一线与常规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且符合新岗位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的,可申请参加跨系列职称平级转评;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乡村农业技术人才取得新的系列(专业)职称或职业(工种) 技能等级后,原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武汉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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