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在指导、培育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农业重点项目1项以上;参与地(厅)级科技(推广、培训)项目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以上,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2.参与农业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示范;参与其他农业重点项目3项以上,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3.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报告、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4.参与编制本专业发展规划、行业(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品牌建设、实验室企业认证(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全程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方案等,并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正式文件、实施方案等为依据)。
6.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结合实际,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农业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登记证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制国家或地方标准、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行业(企业或团体)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业培训计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1部以上,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以上且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颁布实施文件或行政部门证明为依据)。
5.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点击查看:新疆农业系列各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如果有朋友想要了解关于职称论文怎么发表?如何投稿?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编为您解答。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