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条件
(试 行)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等作物面积50亩以上;蔬菜、瓜果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经济林果类。林业苗圃面积10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苹果、桃、梨等经济林基地面积3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6.农业机械类。主持或参与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在农机跨区作业和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7.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二、正常申报条件
正常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人员,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农民初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申报农民中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4年以上;
2.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
(三)申报农民副高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5年以上;
2.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三、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现有职称、学历资历等正常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高级职称。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农民中级职称:
1.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2.大专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
3.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市级以上“海右”乡村振兴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农民副高级职称:
1.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农业技能人员。
3.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市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一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获得省级以上“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
5.取得我市高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证书3年以上的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6.承担市级项目(课题)并已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
四、其他情况
已取得我市中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或已取得我市高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如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第一款之规定,可分别直接换发农民助理农艺师职称证书、农民农艺师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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