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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11/20
各市农业农村局:为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晋农办政改发〔2021〕153号)精神,经自愿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厅党组会议研究并在厅网站公示,决定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全保家庭农场”等147个家庭农场为“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芮城县、清徐县、神池县、晋中市太谷区、孝义市5个县(市、区)

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

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0日

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中兽医等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

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基本条件

(一)职业道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任现职年限。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毕业文凭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原则上应与本人实际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

省、市级单位人员申报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014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实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任现职满5年。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任现职年限满5年。研究生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为2017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行政机关转入企、事业单位申报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以上。学历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博士学位。

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三)年度考核。申报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正常晋升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结果都在合格以上,且至少取得1个优秀或受上一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专项技术工作表彰奖励(含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学术技术带头人、先进工作者等)。

四、业绩成果条件  

(一)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业绩成果条件

1、省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村技术承包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2、市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1)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农村技术承包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3)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农村技术承包二等奖以上奖至少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至少2项,经省部级专家组验收或鉴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鉴定证书,并加盖省部级计划任务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3、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进行申报:

(1)本人作为主要起草人(前2名)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10个(两项可合计);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须在有效期内),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其业绩成果以奖励证书(专利)为准;

(3)获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农村技术承包奖至少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级及以上项目3项,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鉴定证书,并加盖市级以上计划任务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二)高级农经师研究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农经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至少提供2份本人独立完成的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并经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起草的本级“三农”经济工作政策性文件或研究成果,对当地经济发展起重要指导作用,被政府转发,或代政府起草的专业政策性文件,不少于5个,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1.5万字(有县级以上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批示的文单和文件,每个不少于2000字)。

(2)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发表在同期同刊的多篇论文,只计算1篇);

(3)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论著(含译著),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字;

(4)主持编写全国、省通用教材,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5)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

(6)获省部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工勤技能人员转评条件

根据现岗位履职需要,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即:具有农艺(畜牧、兽医)工技师以上资格者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要求任现职满5年或者在高级技师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且学历是本专业本科及以上,符合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的各专业具体条件。任现职或学历不符合要求者不得申报。

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8名,大型企业(市厅级)项目课题前6名;其它项目(课题)前3名。“主要发明人”除特别说明外,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主要编制(编写、起草)人”指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已正式发布),署名排在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市(厅)级前2名的编制人员。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推广项目,以项目申报或获奖;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推广项目多次分步进行,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基层一线人员主要是县及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对业绩成果设置的为最低限制性条件,具备上一级的申报条件可以申报。

五、学术能力水平

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作为学术能力水平评价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现职称及聘任时间,工作简历等;

(2)学术研究情况。包括近年来对本专业前沿科学、实用技术和实践调研分析等研究成果,说明主要观点,并加以阐述(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均可);

(3)岗位业绩综述。主要对本人所获得的奖项、国家专利、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荣誉等进行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主持参与的项目、行业标准、专利、论文、论著、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荣誉奖励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的支撑材料。

六、破格评审条件

详见《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条件》(见附件)。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上报。市级及以下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将个人申报的材料,报送到市农业农村主管人事(职称)部门审核把关,由本市人社部门出具推荐函后,统一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申报人员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省直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在报送材料时,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市级以下由各市农业农村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省级由省主管部门人事(职称)审核经查验无误后,退回原件。

八、申报评审纪律

(一)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审核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等做出承诺,必须签署意见及审核人姓名并负责。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有虚假内容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当年评审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人员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合格材料超过抽查总量10%的,责令评委会对全部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对评委会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即组织专家对全部表决结果复核,复核结果中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全部表决结果无效,责令评委会整顿后重新组织评审。

九、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个人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出具市级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函,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出具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意见函。

2、《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A4纸双面打印、胶装,一式5份。

3、《山西省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师评审综合考评表》,A3纸打印,一式10份(附电子版,Excel格式)。

4、《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字数不超过5000字,A4纸打印,独立装订,一式10份(附电子版,Wps格式)。

5、职称评审相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本1套(目录及所有复印材料装订成册,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主要包括: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作限制性要求),成果奖励证明、论文论著(论文封面、目录和内容,论著封面、目录和封底,网上检索页)等学术研究成果,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任职期满考核表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表、专业工作表彰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单位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花名表》(附电子版)。

 2、《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审核表》(报电子版,Excel格式)。

 3.《2019年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

 4.申报人员个人近期红底2寸免冠照片2张(写明单位、姓名)。

(二)其他事项

1、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9年底。如: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9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从1994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的限制条件,可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3、答辩内容。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农业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答辩。主要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及支撑材料为依据,对本人所从事专业的有关政策、专业知识、研究成果、岗位履职等进行答辩。

4、所有申报材料在评审结束后,以市为单位集中保存2年,省直材料保存1年,除《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外其它材料一律不退本人及所在单位,如有需要请自留。《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于评审会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到省农业农村厅领取。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打印、装订,各类表格格式,请登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nynct.shanxi.gov.cn/zwdt/bgxz/)。

 5、时间安排。全省报送材料截至时间为10月25日,要求各市、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评审材料。单位材料由各市、省直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收集;个人材料用A4纸质档案袋,由各市、省直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收取、核实,所有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评审材料,10月25日后停止受理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西楼。

联系电话:0351—8235901  0351—8235207

附件:附件.doc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号)要求,我厅在生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生猪生产恢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优秀执业兽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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