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农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农业技术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兽易.通.搜集,整理。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种植等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种植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育成作物优良品种1个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审(认)定;或引进优质、高产、绿色新品种2个以上,已成为当地的主导品种,年推广面积占当地同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增产增效显著;
4.主要参与研究制定和示范推广种植业新技术2项以上,推广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并在当地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的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认定等规划、技术方案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采纳实施,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认定比率提高10%以上论文专利加微med126v。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在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7.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论文发表联系18158525008,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畜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畜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畜牧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兽易.通.搜集,整理。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畜牧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畜牧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加研制新型环保饲料(添加剂)品种2个以上、或引进研制应用饲草品种及配套技术2个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要参与完成1个以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并通过验收;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负责当地畜禽生产、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优良品种推广或畜禽场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论文发表联系18158525008;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兽医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兽医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诊疗、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生物安全、细菌耐药性监测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兽医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完成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配套技术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疫病防控配套技术(规范)2项以上;
4.主要参加研制新兽药或新饲料添加剂工作,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期刊推荐,加微.syt126v;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主持编制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通过的视同论文各1篇以上;
4.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有较强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从事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农民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全省示范性主体;
2.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或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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